依据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诸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权利义务须同时受制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共同管辖监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三大监察司法机构可依据案情的具体特征而作出取舍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具体决策,而后,再由我们的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具体落实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不是开庭后申请
取保候审并非仅限于开庭之后方可申请办理。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上述法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均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进而批准其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在案件的各个环节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提出,并不仅仅局限于开庭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离开驻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获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情况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
在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不得随意离开其指定的居住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诸多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项权利义务须同时受制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共同管辖监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三大监察司法机构可依据案情的具体特征而作出取舍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具体决策,而后,再由我们的公安机关负责予以具体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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