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烂尾等于合同诈骗罪吗
烂尾工程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合同诈骗罪。在房地产行业内,楼宇开发过程中的烂尾状况可能源自众多复杂因素。若开发企业在施工推进期间,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占购房款之意图,而实际上亦能根据约定条款开展相应程度的工程建造作业,但却因资金调度困难、管理运营不足等诸多因素引发项目无法如期竣工,在此种情形下,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相反地,倘若开发商自项目伊始便怀有非法侵占购房款之动机,运用诸如制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等手段,如编造项目的法律地位、夸大项目发展潜力等,从而从购房者那里套取资金,且压根未曾展现出履行合同承诺的意愿及行动力,最终酿成项目烂尾之事端,此时则极有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违法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后者侵犯的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挪用,后者是侵占即据为己有。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公款去炒股属于挪用公款罪,公司职员将公司财物私自变卖占为己有则属于职务侵占罪。
三、烂尾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烂尾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仅烂尾这一情况,不能直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开发商或相关方在签订购房等合同后,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等财物的故意,且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如果只是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烂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通常不构成此罪。具体是否构成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烂尾工程非必然合同诈骗。复杂因素如资金短缺、管理不善可致。无非法侵占意图并按约施工,仅因困难延期非诈骗。但若开发商蓄意骗款,虚假宣传、隐瞒真相套取资金且无意履行,致烂尾,则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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