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扣工资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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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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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克扣员工薪资和职务侵占犯罪在法律性质方面有明显不同。克扣工资就是雇主没依照法律规定把员工的薪酬足额给够,这违反了劳动法。职务侵占呢,是内部的人凭借自己的职权,偷偷地把单位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这两者虽然都跟财产有关,但克扣工资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而职务侵占属于刑法的范畴,性质完全不一样。
克扣工资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一、克扣工资属于职务侵占罪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克扣员工薪资并不等同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在实质层面,克扣工资问题往往牵涉到劳动法律范畴内的劳工关系构建以及薪资发放制度的实施情况。

具体看来,由雇主单方面无缘无故地扣除员工薪资,往往构成了违法行使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职务侵占犯罪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相较之下,克扣工资的现象则主要表现为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克扣工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克扣工资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克扣工资主要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通常属于劳动纠纷范畴。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克扣大量工资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若遇到克扣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不能简单地将克扣工资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旷工多久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有所差异。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解除合同,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据合法程序,如提前通知员工、送达解除通知等。同时,员工若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克扣员工薪资与职务侵占犯罪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克扣工资通常指雇主未按法律规定全额支付员工薪酬,违反劳动法。 而职务侵占则是指内部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构成刑事犯罪。 两者虽都涉及财产问题,但前者属于劳动纠纷,后者则为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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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属于侵占罪吗
职务侵占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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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占案幺
职务侵占罪属侵犯财产罪,指故意非法侵占公有或私人财产。《刑法》第五章规范了十二种侵犯财产罪名,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等,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包括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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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侵占村里土地属于职务侵占还是民事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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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占罪不
事实上,职务侵占罪并非侵占罪之别称,两者构成性质各异,各自独立。职务侵占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然而,侵占罪的范围更为广泛,它涵盖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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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侵占土地属于侵犯什么权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
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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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侵占财产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雇佣侵占财产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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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哪些属于侵占财产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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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不属于三类
职务侵占并不属于这三大类主要犯罪之列。相反,三大类主要犯罪涵盖了以下方面:首先是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列举的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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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扣押物品算侵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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