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必须公然散布吗
诽谤罪其打击的是故意捏造事实蓄意且肆无忌惮地传播出去,这些内容具有足够的虚假性和失实性,达成了旨在恶意贬低、损害他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尊严和名声的目的。虽然如此,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必须公开揭露或扩散虚假的事实信息。这种犯罪的手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以私密的方式、且仅限于相对较少的人群之间进行散发,尽管其方式较为隐蔽低调,然而其对于受害者的良好声誉仍然可以产生极其严重的损害效果,从而仍然有可能被视为是诽谤罪。
然而,通常而言,若行为人选择公开散播虚假事实,那么他将更容易被判定为犯有诽谤罪,这主要是由于此类行为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对受害者名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自然也就更加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是否一定需以书面形式实施
诽谤罪不一定需以书面形式实施。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比如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他人,这就是以口头形式实施的诽谤;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书面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就属于书面形式的诽谤。只要满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情节严重等条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可能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公然散布
诽谤罪中的“公然散布”通常指在多人可能知晓的场合进行传播。比如在公共集会、人群密集的场所,如商场、车站等公开地对他人进行诽谤性言论的散布;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泛传播,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能看到或听到该诽谤内容。这种公然性体现为传播行为的公开性和受众的广泛性,并非局限于特定的少数人范围内。若只是在小范围内私下传播,且未对他人名誉造成广泛、严重影响的,一般不构成诽谤罪中的公然散布。总之,要根据具体的传播场景、受众范围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公然散布。
诽谤罪针对故意捏造并蓄意传播虚假信息,旨在恶意损害他人公众形象与名誉。行为可隐秘或公开,即使在小范围内散布,若造成严重声誉损害,亦构成诽谤。公开散播因范围更广,对受害者名誉伤害更深,更易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