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居”乃是指夫妇二人在无法继续共处,以及未承担起应有的夫妻责任的状况下,选择各自独立居住。在法律层面进行判断时,为符合实质性条件,当事人需同时满足如下几点要求:
首先,夫妇双方均需具备分居的真实意图,亦即必须达成共识,认为彼此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双方确实已分离居住,不再共享同一住所;
最后,这种分居状态必须是持久且稳定的,而非短暂或暂时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内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应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离婚诉讼中分居证明如何收集
在离婚诉讼中,可通过以下方式收集分居证明:
-居住证明:如一方在外地居住,可收集该地区的居住证、租房合同等,以证明其实际居住地点与另一方不同。
-证人证言:找知晓分居情况的邻居、朋友或同事等作为证人,让他们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说明分居事实。
-通信记录:如双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能体现出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的内容。
-往来财务凭证: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可显示双方在不同地点生活,未共同承担家庭费用。
-医疗记录:若一方因疾病就医,病历等记录可证明其在分居期间的行踪和生活状态。需注意,这些证据应尽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证明力。
“离婚分居”指夫妇因无法共处及未履行夫妻责任而选择独立居住。法律上,需满足:双方有真实分居意图,即共识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已实际分离居住,不共享住所;且分居状态持久稳定,非短暂或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