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死刑后发现怀孕会中止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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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咱国家的法律规定哈,孕妇是不能用死刑的哦。就算生完孩子了,也不会因为之前的那同一个罪行再被执行死刑啦。底下的法院要是接到了最高法让执行死刑的命令呢,得在 7 个工作日内去执行。不过要是遇到孕妇的情况,就得先暂停执行,然后赶紧把这事儿汇报给最高法,再根据实际情况来改判。
被判处死刑后发现怀孕会中止执行吗

一、被判处死刑后发现怀孕会中止执行吗

被判处死刑者在妊娠期间是否会暂停执行

对于犯罪者在孕期内的情况,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不能执行死刑的。这主要是因为死刑不适用于有身孕的妇女。所以,即便在产妇生产后,也不会因同一罪行而被处以死刑。

然而,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在接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死刑的执行工作移交上来。但若罪犯正处于孕期,则应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判决进行更改。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被判处死刑后多尸体怎么处理

关于被判定死刑之后的遗体处置问题

依照既定法规要求,对于被判定为死刑的罪犯,其遗体必须于限定时间内向其亲属传达通知并让他们前来领回;

同时,如具备火化的条件,则应通知他们领取骨灰。若逾期未获奖取回,则由人民法院负责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关于死刑罪犯的遗体或骨灰的处理情况,均需详细记录在案。而对于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死刑犯遗体或遗体器官可以被合法利用:

1.若无亲属愿意收殓或拒绝收殓;

2.死刑罪犯本人自愿将遗体交付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和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利用;

3.经过亲属的同意,允许对遗体进行适当的利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

三、被判处死刑可以会见律师

被判以死刑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拥有全程司法程序中的会见律师之权利。尤其是在死刑判决正式确定之前,死刑犯有资格雇佣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进行辩护。此项权利的设立与实施,无疑是对死刑犯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使他们得以更加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根据我国法律,孕妇不适用死刑。即使在生产后,也不会因同一罪行被执行死刑。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执行,但孕妇应暂停执行,并立即向最高法汇报,根据实际情况更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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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主要考虑到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虽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规定,但由于其年老体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不适宜继续执行刑罚。
  二、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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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之前我就是在服刑前怀了孕,于是变成了监外执行,生产时也是在那期间,前不久要收监之前我又意外怀孕了,不知道这一次还能不能监外执行,请问像我这样多次怀孕会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在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怀孕的妇女可以监外执行,以此来维护妇女权利。那么关于监外执行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要遵守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另外产后多长时间应当收监呢?根据实践一般的在产后哺乳期结束后采取收监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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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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