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解除婚约夫妇间的欠债问题,具体情况还需依据欠款性质作细致解析。若此项债务被确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仍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然而,假如能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这笔欠款并未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业务中,亦或是未得到双方共同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毫不知情的一方或许就可以逃避相应的偿还义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亲笔签署或者,(或)婚后某个阶段夫妻一方作出的追认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业务或者是得到了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则应当视为此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法院判决书有效吗
在存在夫妻共同负债之情形中,倘若某位当事方对此事并不知情,那么关于这起纠纷的法院裁决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则需详细考究具体案情方能得出结论。若经查证所涉贷款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或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即便在借款过程中有一方未曾被告知相关事宜,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那此种情形下,由法院做出的相应判令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如能举证证实该笔债务并无用于前述用途,且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而言并未给予确认和同意,那么法院在审理后有可能将该欠款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此种情况下,不知情的一方或许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涉及到夫妇之间的债务问题上,当其中一方对此事全然无知的情况下,他们在离婚过程中的债务处理将会变得颇为棘手和复杂。倘若这笔债务被视为是属于夫妇两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双方都必须共同承担起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然而,若这笔债务被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就将由欠款方独自承担。对于那些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的一方来说,如果他/她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那么他/她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对这笔债务一无所知,并且这笔款项也没有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可以提供自己的收入和支出记录、家庭日常消费记录等等。在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起诉人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同时还需提交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起诉书中,应当明确地陈述出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法律理由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已离婚夫妇的债务需依据性质分析。若确认为共同债务,仍需共同偿还。但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或未共同认可,则不知情一方或可免除偿还义务。民法典规定,共同署名、追认或维持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超出范围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认可的债务亦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