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案中判断是否同意取保候审要权衡多因素。犯罪情节轻,可能判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但取保不威胁安全安定,或涉案人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且不造成明显风险,或审理期限将至调查未完,都可考虑。总之要综合评估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及个人状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非法拘禁取保候审了还要拘留吗
在非法拘禁这一特定犯罪案件里,取保候审后仍有可能面临被拘留的情况,这主要取决于该案的后期进程以及具体的案情发展状况。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又或者由于案件出现了重大新情况而必须改变强制处罚方式的话,那么此人不排除将再次被拘留的可能性。然而,若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防止案件陷入不利局面,通常都不会遭遇二次拘留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后判实刑几率
在涉及非法拘禁罪名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而言,其未来面临实刑制裁的概率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若犯罪情节恶劣、引发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具有累犯情节或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那么其被判处实体刑罚的可能性便相对较高。然而,倘若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主动投案并有立功表现、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以获取受害人谅解等情形出现,则其有望获得缓刑等较为轻缓的刑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标准通常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总之,需要综合评估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