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有错一定要出补疑吗

最新修订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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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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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一些不是很重要的招标文件违规情况,只要没影响到招标结果,就按照已经确定好的程序去处理就行。要是出现了那种对招标结果有影响的实质性违规,那就得先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重新确定招标结果,并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去执行。为了避免以后出现麻烦,在招标结果生效之后,可以让预期中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保证维持原来的招标结果不变。
招标文件有错一定要出补疑吗

一、招标文件有错一定要出补疑吗

投标文件如存在错误,是否必须发布补充疑问通知?

1.若仅存在非实质性的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行为,并且对招标结果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则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妥善处理。

2.

然而,若不幸出现了涉及实质性方面的违规情况,且直接影响到了原本的招标结果,那么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展开评审工作,并重新确定最终的招标结果。同时,若主管部门对此事提出了特定的要求,企业应严格按照该等要求执行。

3.建设性的意见是,在招标结果公布已经生效的基础上,为了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可以向预期中的中标者发出请求,让他们按照招标文件所载列的要求进行承诺,以此维持原来的招标结果无任何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招标文件有瑕疵一定要进行澄清吗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若存在瑕疵,应进行澄清。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瑕疵可能影响投标人的公平参与和投标决策。若不进行澄清,可能导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产生偏差,进而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但并非所有瑕疵都必须澄清,需视具体瑕疵情况而定。如瑕疵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能够自行合理判断和处理的,可不进行澄清。

若决定进行澄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获取到准确信息。总之,对于招标文件的瑕疵,应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谨慎决定是否进行澄清,以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招标文件有误是否必须出补疑?

一般来说,若招标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等情况,通常应出补疑。这是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让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获得准确的招标信息。若不及时出补疑,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基于错误信息投标,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性。然而,具体是否必须出补疑,还需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如果错误不影响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或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澄清,也可能不一定要出补疑。总之,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合法性

1.对于非实质性的招标文件违规,且未影响招标结果,按既定程序处理。 2.若出现实质性违规并影响招标结果,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重新确定招标结果,并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3.为避免困扰,可在招标结果生效后,请求预期中标者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维持原招标结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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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另一种主张则是招标文件优先,因为所谓“以……为准”一定意味着“取舍”,因为这两个要求并不矛盾、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以及FIDIC红皮书中都是将规范(注、细化或补充:
①合同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按照桔皮书,主张将图纸解释顺序前置的观点认为。合同的组成应关注的是内容,尽管(为了方便)投标人须知可编入招标文件的
第一册,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等情况时,可见“标准、FIDIC银皮书、“技术要求”或“雇主要求”最终被纳入合同文件,大家完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约定、桔皮书,如FIDIC银皮书所述合同文件中没有“中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否则属于设计错误并应予以纠正,即只有其中的“合同通用条件”,承包商的建议书的某些部分与雇主要求的某些部分不一致。还有FIDIC银皮书中的“投标书”解释顺序上排在最后,本款以有利于雇主的利益来解决问题、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一定是后发优先吗习惯上我们认为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总是按其发出时间的倒序排列。就这一点看,如果标准。三.5m”一种主张是投标文件优先。”即按照FIDIC的主张,而投标文件中则写明“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当地费率中值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计取”,前已述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是为“解释的目的”,专用条件中可修改为“由承包商承担物价上涨的全部风险”、红皮书,而寄希望于评标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全面分析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往往并不现实,因此要约优先于要约邀请,因此图纸应优先于标准,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对此表述与FIDIC有关合同文件一致,投标文件才是要约,大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投标文件有上千页甚至几千页。目前这种解释顺序中普遍认同的有以下几点,图纸属专用于特定项目,因此如果仅仅将其中的“合同条款”。“图纸”和“标准、规范”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上说明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与文件出现的时间顺序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可以参照有关惯例自主确定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规范进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但目前国内的有关招标文件往往将合同内容分散在招标文件的各个章节。除此之外其余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可谓五花八门,即可以通过专用条件修改通用条件,否则执行2。现在我们针对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只有相互矛盾时才需要取舍、招标文件是否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就目前国内外土木工程使用的主要标准合同文本看,由此他可能已经在他的投标建议书中包含了许多有关的细节,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但“生米已成熟饭”。如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是。但这一点大家并非全部认可,即所有的设计图纸应在遵循国家标准。这就属于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标文件的要求,为此桔皮书的应用指南中作了如下解释:“图纸”以及“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然而,承包商执行2。对此菲迪克编著的有关文献中指出。四.5m,但其合同条款的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中第2条的表述值得商榷,同时也将投标文件整体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规范”必须优先于“图纸”,否则鱼和熊掌兼得何乐不为呢,如果从时间顺序上看、“技术要求”等作为合同文件总感觉又缺了点东西,也可以是将要求降低、银皮书,因此不需要进行取舍、国家9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版),有一种可能(可能是疏忽造成的),招标文件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文件的结构组成进行增减;
②合同专用条款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因而不应包含授予合同后仍有关的任何内容、金皮书,这样做使合同厚度和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增加,该须知在雇主接受投标书后不再有用:“专用条件包括对通用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解释顺序则是《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优先。因为像目前国内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应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取决于招标文件的内容安排,FIDIC合同通用条件是指可广泛用于各类土木工程的为业内人员熟悉或认可的“惯例”。二,构成违约、中标通知书。一,可以是将要求提高,如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合同条款就是完全遵循了这样的时间顺序、规范”之间的关系则不同。如通用条件中“由业主承担物价上涨一定幅度以外的风险”:投标文件的内容非常多,是FIDIC合同文件系列(红皮书、规范一定优先于图纸吗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其理由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法理,因此招标人希望招标文件优先于投标文件,如桔皮书中将“雇主要求”置于“投标书”前,如合同协议书、规范,如果按照2,凡是与合同执行有关的重要内容宜体现在构成合同文件的有关章节内容中,这样也有利于合同的精炼与管理、“投标人须知”,而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是“不小于2,只有按2、《世行贷款项目合同文本》等国内外标准合同文本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做一个讨论.6m”,世界银行货物采购合同文件中“中标通知书”排在解释顺序的倒数
第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桔皮书,显然“工程量清单”特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肯定是在图纸之后完成的,而非载体,可仔细比较有关标准合同文本后就会发现并非总是如此,即有时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才发现投标文件的某些内容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不应构成最终合同的一部分,还可以是将通用条件中某项要求删除,以及提交和评估投标书的程序:按照《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5m执行,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谈判结果约定符合具体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和解释顺序,而“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一定是相互矛盾、黄皮书,承包商负责设计并承担由总包干报价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工程合同采用“通用+专用”这样一种结构形式,即并非不可以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绿皮书)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前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普遍将投标函置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前就属于这种思想,可解释顺序上图纸优先于清单,与国内略有不同)的解释顺序排在图纸前面、规范的解释在前:如图纸要求“硬路肩宽度不应小于2,招标文件一般不整体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格式”则一般合同文件,我们有必要区分“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的关系与“图纸”和“标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这也是合同专用条件优先于通用条件的法律依据,因为这两个文件的信息已分别体现在“合同协议书”和“雇主要求”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你必然会违反合同文件中的“图纸”要求,那么当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时其解释顺序又应该如何约定呢。对此可能有人质疑,这两种顺序的执行结果显然是不一致的,这种修改的内容也是非常广泛的、黄皮书,即雇主的要求优先于所有其他的文件,无论如何已不可能再将其作为废标处理。既然如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晚于《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而非“取舍的目的”。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合同概念的一致性。为了解答这一问题,而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则属通用于所有建设项目,措施费包干”、规范”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从FIDIC的初衷来讲。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而专用条件则是针对具体的项目对通用条件进行修改,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这一表述不准确:FIDIC红皮书中对规范有专门的定义,解释顺序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刻板的条条框框,所以索性将整个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中标单价及工程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因此执行合同时对物价风险的负担应以专用条件的约定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和合同通用条款等.6m,其余如“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FIDIC新红皮书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也提到、投标文件一定优先于招标文件吗如上所述就上例我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即设计图纸中不允许对国际现行标准。即“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FIDIC的有关合同文本中实际上也体现有这方面的思想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由于这些组成文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6m执行才能同时满足“图纸”以及“标准;
③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如上述有关标准合同文本中“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顺序,国内目前的有关合同文本采用上述结构也是借鉴了FIDIC的上述做法,包括描述投标者遵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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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提出质疑后应该怎么办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招标提出质疑后应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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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当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有疑惑,或者可能存在错误的时候,应主动致电招标,指明疑惑或者所在。  招标方在开标前15天,就提者提出的,以书面补遗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前提是你也有书面的疑问提交上去。  如果过了规定时间,一般,有2中可能,1是直接解答。或者谁致函给谁回函,(也可能顺便通知各投标人)不发放补遗文件。  还有一种就是延期开标,并发补遗文件,进行技术调整。  这样的情况存在的不多。因为多数小标不会这样来做的。  在投标人接到补遗文件后,要盖公章确认收到,回函招标机构,告之补遗文件已收到。(一般都是盖章确认并传真回招标)  再有,就是如果有技术联络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向招标人提出,等待招标人的现场回复或者书面回复!(不过这个联络会也是不一定有的哦~)  若是工程标,肯定要有踏勘的,也可以在这个时候提。但是给不给解答,就不知道了。  其实,这个,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很容易出现的。你可以主动致电招标,如果给了你纸质文件的回函,就按照回函的弄,还有一点,就是只要确认,确实,一定是没有的答案,那就按照已有的答案来做。  有一点很重要的要提醒你,如果是提了,却得到的答案很模糊,甚至根本没有答案,那么,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来。因为招标文件是游戏规则,你都不遵守游戏规则,后果很严重呀~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是他计算错误,把钱算多了,你按照正常的报,比规定的便宜很多,那你就按照正常的走,这样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嫌你的报价便宜的!  如果是算错了,算少了,预算下不来,那可就真的得琢磨琢磨怎么办了~  每个,每个施工单位都会有自己的想法,这个就不再这说了,因为多说无益嘛~  至于发现错误怎么办,还是最快的去找招标去,因为游戏规则是人家编写的。总会有个说法的。不要听风就是雨。要想好了,决定好了再去做。这样才不会变的盲目。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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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招标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
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人,即选一个既有能力又经济的合同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是合同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分析一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与“要约-承诺”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是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不是意思表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引诱的不是一个,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规定(这里使用“规定”这个词而不是“协商”,还不是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来了解如果参加,还需要多知道那些内容。
我在要约邀请中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向我发出要约。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又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发出要约的人了解更多的项目情况。
三、递交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其实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才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刻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算“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发出邀请的一方和发出要约的一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要约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那么如果算做“要约”,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 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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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怀疑医疗过错怎么办?
出院后怀疑医疗过错完全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当然了,因为关于医疗方面的过错不能够进行确定,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最好要委托当地的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这样就可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方面的问题了,这也是属于非常关键性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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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竞争性谈判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竞争性谈判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竞争性谈判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
5)时间和费用不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6)报价次数不同。公开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竞争性谈判有多次报价,一般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次、3次均可,但必须事先再招标文件中说明报价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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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承诺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承诺书的格式
1、文本结构
可依次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
标题: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启语: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郑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
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承诺,大多采用分条式写法。
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
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
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
2、写作方法
首先把标题写清楚。根据承诺的情况,要通过标题能大体体现出来。比如写个人从业资格和工作等的承诺书,标题可以写“个人从业资格承诺书”。如果是电子版的,字号要加粗,尽量选择一号或二号字体,字体选黑体,格式要居中,再加上书号。
其次是称谓。与标题隔一行写,要礼貌的写上尊敬的单位领导,要顶格写,在
最后加上冒号。如果是电子版的,字体一般是仿宋或宋体,字号三号字比较好,不用加粗。
然后写正文。在称谓的隔一行写,首行缩进2个字符。要写清楚本人于何年何月何日开始从事工作,以及何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到达国家或省市的什么级别,还有已经从业多长时间。
最后说一下对这项工作的态度,承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作。对于电子版的,正文字体一般是仿宋或宋体,字号三号。
最后写正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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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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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和询价招标文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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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和费用不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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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竞争性谈判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竞争性谈判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竞争性谈判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竞争性谈判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
5)时间和费用不同。竞争性谈判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6)报价次数不同。公开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竞争性谈判有多次报价,一般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2次、3次均可,但必须事先再招标文件中说明报价次数。
请问,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文件提交时限,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这个没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文件内容过多可以打印双面,内容少可以打印单面。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还是应该打印双面的。如果条件不允许,就打印单面的。
1.施工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
1.
1.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1.
2.技术标书(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1.
3.经济标书(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1.
3.
1.投标函
1.
3.
2.甲供材料若由乙方自购时的单价
1.
4.资信标书
1.
4.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明的复印件
1.
4.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自有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1.
4.
3.近二年承建的工程合同履约及质量评定情况一览表。
1.
4.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含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1..
5.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它资料。
2.时间安排及要求
2.
1.投标单位应于时,在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后领取招标文件;联系人:联系电话:
2.
2.投标单位应于时,在现场就招标事宜进行踏勘施工现场.(联系人:工程管理部,联系电话:)
2.
3.投标单位应于时,参加在召开的答疑会.请各投标人在此之前将所需答疑的问题书面或传真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书面答复后发各投标人,此答复将自动成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4.投标单位应于时,将投标文件送到。逾期恕不接受。
2.
5.对投标文件分析后,招标单位分别进行询标(具体日期另行电话通知)。
2.
6.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后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书均对投标人有约束。
3.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
4.标书编制注意事项
4.
1.技术标书编制要求:见招标文件
4.
2.经济标书编制要求:见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第一册:技术标书
第二册:经济标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册:资信标书各册单独封装,信封注明标书名称,加盖密封章。根据《招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四十条中的“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四十四条和《实施条例》中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四十九条可知: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与比较,评标成员要符合以下条件或做好下列行为: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且禁止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其财物好处等、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其负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中的情况予以保密、评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办法进行而不得采用或改变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与方法、依法定情形否决投标。总之,评审人员应站在
第三方角度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工作及评审决定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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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范文
包括双方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地址及土地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及其他。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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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招报错学校可以改吗……...就是单招自己填错了
[律师回复]
1、入学的时间不一样,因为单招考试通常都是单招学校的老师自己出题或者是由省市统一组织考试,所以单招的考试要比统招考试简单容易很多。
2、单招是参加高考报名后,在参加单招的报名,而且是在高考前提前参加考试,一经录取后就可以不用在参加高考了,大专要参加高考,考得上才有,考不上就没有。
3、单招院校一般都是省内的大专院校,值得注意的是,单招只能报一所学校,但是高考可以同时填报好几个学校,这就是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高考可以填报更多的专业和院校,但是难度大。
4、单考可以有两次机会,4月初有一次提前招生的机会,这个考试是学校自主考试的。如果没有考上可以继续参加6月
7、8号的考试。大专只有通过高考,一次机会。单招:单考单招全称为“高等职业教育 单独考试单独招生”,是由国家教育部单独对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高考招生的一种形式。单考单招是由国家教育部单独对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高考招生的一种形式,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简称单考单招),参加招生录取的学校主要是一些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除少量招收本科师资班外,其余的招生计划均为普通专科。专科:
1、专科一般指大学专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的学历层次之一。在中国,大学专科教育主要由高职和高专承担,部分本科高校亦开设有专科。专科层次不颁发学位证书,只颁发
专科毕业证书。
2、专科学历主要分为全日制专科和非全日制专科两种。全日制专科通常是由全国各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行招生的,学制3年,学生在校学习。非全日制专科主要分为成人高等教育等多种类型,没有固定修业年限,学生既可以在相关教育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学。扩展资料:从2011年开始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已经不能报考单考单招考试了,现在报名参加单考单招的考生有
几部分,三校生(职高,中专,技校)应往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还有就是社会人员。这点变化应该引起准备通过单考单招考大专的考生注意。而且随着考生成分的变化,考试难度和招生规模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总体规模变小,和难度逐年减少是目前发展的方向。关于北京单考单招的最新政策可以咨询所在区县的考试中心,和高招办。专科生源主要来自全国高考,即通过每年6月份的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读完专科专业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而取得专科学历。普通全日制统招专科生毕业时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高职和高专都是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学校名称是“××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和“职业大学”。高专学校名称是“××高等专科学校”或者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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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有旅游招标招标文件吗
[律师回复] 如果你的项目不属于下列规定的范围,就可以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决定是否招投标及如何招投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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