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有网贷离婚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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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遇到互联网借贷的情况,离婚时得先弄清楚债务的性质。要是这借贷是用来支付家庭的基本开销,像水电费啦、生活必需品之类的,一般就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到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得一起承担这部分债务,不能让一方全背,得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这样才合理嘛。
婚姻期间有网贷离婚怎么办理

一、婚姻期间有网贷离婚怎么办

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了互联网借贷问题并选择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该笔互联网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若该笔互联网借贷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如支付家庭的水电气费用、购置生活必需品等等,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必须要共同承担这部分债务

然而,如果这笔互联网借贷是为了满足某一方的个人消费或者商业运营,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如何处理这笔互联网借贷,并将相关内容明确地写入离婚协议之中。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他们还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期间有债务离婚怎么办

涉及于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问题,在离婚审判过程中,如何妥善地解决这类问题需要全面,深入的因素考虑。当债务源于夫妻结婚后,彼此共同过日子,共同运营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基础之上形成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这些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责任,因此在离婚时,夫妻二人都应该负担起还款义务。

然而,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此种行为突破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的范围,在此条件下,其债务本质上则应定义为个人的负债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实际使用这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决策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婚姻期间有网贷离婚怎么办

在婚姻存续期内涉及到网贷事项,对此在离婚阶段的处理上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若网贷债务确系用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例如改善居住环境或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抑或是基于夫妻二人共识而产生,此类情况下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故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都应对此笔负债负责并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假设网贷系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其他目的所负担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在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面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互联网借贷问题,离婚时首要明确的是债务性质。若此借贷用于家庭基本需求,如水电费、生活必需品等,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需共同承担这部分债务,确保公平合理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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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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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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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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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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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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