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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是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说明优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在《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随机失效,以下《民法典》中规定内容可作参考:
一、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2020.12.31失效)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民法典》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民法典》(.1.1生效)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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