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江洪律师
江洪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1人
专家导读 1、人力资源方面(劳动合同:1、经济补偿金。2、企业员工的“三项协议”。2、债权人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企业兼并的规范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兼并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我国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律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6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0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1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8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1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0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1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2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2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并的方式和合并所必须经历的过程,通常多个公司想要合并成为一个公司的话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将小公司吸收了,另一种就是多个公司合在一起成为全新的公司,而合并的每一个法定步骤都是不能缺少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并网调度协议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互惠互利,共同协商解决,通过自查,自评和运营网发电机组应进行定期电网安全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仍无法达成一致,签订购电合同的发电业务许可证“和”电网调度该协议的先决条件,发电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申请必须提供证据的发电机组开始接受或核准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报告开始,签订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应先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卡,您可以同时合同(协议)签订的记录,和网络的安全性评估的准备工作首先,协商的原则。许可证申请,尽快完成。作为发电业务原因的结果,后3个月内开始接受没有能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照报告。签订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过程中。签署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之前并网运行,并在办公室备案(一式两份)的有关规定:发电企业必须密切关注的启动验收。四新(包括改,扩建)发电机组应满足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评价的应用程序和网络安全。机组启动前验收,购电合同“和”电网调度协议的终止。“新的安全评估(包括更改扩展)发电机组应通过方可进入商业化运营电网电力监管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通过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审批程序。新的(包括更改扩展),如确有困难的,提供质量监督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一审,以确保所有的工作的有效衔接,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但必须附以下条款和条件,电力监管办公室进行调解,验收和校正辅助材料,电力监督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可签署的购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0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律师,请问公司并购的财务处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价值评估不够准确
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目标企业的估价取决于并购企业对其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和时间的预测。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可能因预测不当而不够准确,价值评估取决于并购企业所用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又取决于下列因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并购企业是善意并购还是恶意并购;准备并购的时间;目标企业审计距离并购时间的长短等。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水分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的判断难以做到非常准确,在定价中可能接受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收购价格而导致并购企业支付更多的资金或更多的股权进行交易。
(二)企业并购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产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
企业并购后可能由于债务负担过重缺乏短期融资,导致出现支付困难。当企业采取现金收购时,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资产的流动性,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的质量越高,变现能力越强,企业越能顺利、迅速地获取收购资金。同时也说明并购活动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性资源,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的快速反应和调节能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自由资金不多,企业必然采取举俄的方式,通常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使得并购后的企业负债比率和长期负债都有大幅度上升,资产的安全性降低,若并购方的融资能力较差,现金流量安排不当,则流动比率也会大幅度下降,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使并购方资产流动性减弱。
(三)企业并购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给企业带来融资困难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筹集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并购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并购只是暂时持有,待适当改造后重新出售,这就需要投人相当数盘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这是可以选择资本成本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就会陷人财务危机。
公司并购时,尽职调查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跨国并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到底想要什么,是为了品牌技术,还是为了市场资源。并购行为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对象之间的匹配程度,一定要选择与企业并购目的相符合的目标企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应该注意的问题
1 明确企业并购的战略目标2、并购后的财务管理采取整体性和实用性3 财务整合过程中要注意文化的融合4 规范并购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租房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租房骗局2按照正规的租房手续3房要注意安全4不要急于付定金或租金5不要着急签合同,要核实清楚6合租房要找合适的人。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驰名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0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驰名商标注册需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一)准确把握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公司合并注销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合并注销步骤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注销程序是什么
合并流程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销流程
(1)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其他情形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合并注销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注销程序是什么
合并流程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销流程
(1)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其他情形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母子公司合并税收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改为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此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对被吸收合并方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此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要求被吸收合并方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  
三、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即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的股东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四、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承受被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即在吸收合并中,双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方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方,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六、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即在吸收合并中,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B、C公司因吸收合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这三个税种正常纳税,不受吸收合并这一企业重组行为影响。B公司或C公司在合并前,已缴纳的合并后不再重复缴纳。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变更 > 公司合并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