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2条的特例

最新修订 | 2024-06-18
浏览10w+
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9万人
专家导读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ArticleTitle}

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第1082条的特例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因为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如果在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法律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作了限制。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曾经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女方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而男方以此为理由起诉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7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8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第1082条的特例
一键咨询
  • 151****01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3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6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32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6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4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8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2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5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沭阳152****473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78****7067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8030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典1082男方离婚诉权限制是什么?
《民法典》1082男方离婚诉权限制是: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任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男方离婚诉权的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说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该条
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生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因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人主张一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人民以诉讼方式予以保护。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讼的内在根据。就有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立法上没作梗明确、具体的解释。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的民事权利有什么特点?
《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根据该法规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请问律师,典权是什么意思?典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首先,典权是什么意思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典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典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一)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第
一、对出典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第
二、对出典房屋的先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能对抗其他的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优先于典权人的先买权。第
三、转典权。这是指在典期内,典权人有权将典物再转典给其他人,但转典价不应超过原典价,转典期也不得超过原典期。第
四、合理费用的求偿权。典权人在典权存续期间内就典物的修缮、管理、保养或为增加典物的使用价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有权要求出典人在回赎典物时偿还,但以回赎时的现存价额为限。
2、典权人的义务

一、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典价。

二、在典权存续期间妥善地保管典物。

三、在典期届满时,出典人要求回赎时负有返还典物的义务。
(二)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一、出卖典物的权利。但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先买权。

二、在典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的权利。但此种担保不得与典权相抵触。

三、典权届满时的回赎权。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回赎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不回赎,或无典期经过30年不回赎的,视为绝卖,典物的所有权即归典权人所有。
2、出典人的义务第
一、依合同转移典物的占有的义务。第
二、对典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
三、回赎典物时向典权人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典权标的既包括不动产又包括动产,狭义的典权标的仅限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只认可不动产典权,即房屋典权。关于典权的设定,从程序上讲,应把握以下几点:第
一、典权的设定必须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第
二、典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典权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
三、典权人支付典价。
其次,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
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第
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第
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1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典当法律关系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一)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性。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二)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三)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四)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甲起诉乙要求返还某物,但是丙认为某物为其所有,这时丙就可以提处诉讼以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法律条例第21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法律条例第21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时期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并工伤认定之后,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应当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1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以下为未修改前的工亡补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第137条的解读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以下为未修改前的工亡补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18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以下为未修改前的工亡补偿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兖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详细规定了报销流程和报销比例: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自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  
(一)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  
(二)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患病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方法,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  
(一)成年居民:  1.5000元(包括5000元)以下,在一级、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  2.5000元至15000元(包括15000元),在一级、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60%、55%;  3.15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照65%计算。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其起付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对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1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1个年度内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30000元,未成年居民为50000元。  第二十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外地确需因急诊住院的,可就近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3日内告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告知内容进行登记,并根据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等支付医疗保险费。
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方支付有哪些特征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二,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SSL是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SET协议是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地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第三方支付优势
成本优势
支付平台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满足了企业专注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
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中立,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在业务上的竞争。
创新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8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54条的内容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就都应当认定为工饵关于职工是否负主要责任,应当由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比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所以如果按上面的情况能认定工伤的话,先申请工伤认定,再按不同的等级获取工伤待遇。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法规 > 民法典第1082条的特例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