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是指什么,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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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合同的终止是指什么,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合同的终止是指什么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例如免除、合意解除等;

2、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而消灭,例如履行不能、清偿、混同等;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例如我国解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首先,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次,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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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第三种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退保,领取退保金使合同终止等。
  至于保险合同中止,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人不得不采取停止合同效力,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措施。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支付首期保费后,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保险费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效力就会自动中止。
  权衡选择“中止”方式
  当然,哪怕保险合同中止,投保人也不必忧心忡忡,以为从此失去保障。因为,中止只是临时性措施,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暂停,但合同依然存在,待中止事由消失后还可继续履行。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被保险人要想重新获得保险保障,有两种方式可选,一种是在终止原合同后重新投保。另一种是在中止合同效力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这两种取消合同“中止”的方式各有千秋。其中,重新投保的好处是,保险期限从订立新合同时开始,缺点是重新投保时按年龄计算保费,费用会高于原合同。而申请复效的好处是,复效时保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缺点是中止期间连续计算在保险期限内,等于缩短保险期限,且不能获得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障。权衡这两种方式的利弊,保险业内人士建议,若是年纪较轻的投保人,可以采取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的方法,因为年轻,重新投保也增加不了多少保费,保险期限却可重新开始。若投保人年龄较大,重新投保可能比原合同保费高得多,或者已经超过保险人可以承保的年龄,因此,还是采取申请复效的方法更为妥当。此外,保险合同中止后,也有可能发生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效力一直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对此,投保人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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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什么?
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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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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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律师回复]
一、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对于租赁合同中止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止情形具体规定如下: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出现以上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中止。
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房屋租赁是城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租赁期内租赁人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租赁的终止有多少种情形呢
1、合同全部义务履行,租期届满而未续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租、换租或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人无故空置房屋不用连续达3个月以上;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购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卖、赠与、继承(仅导致原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与新房主产生新的租赁关系);
6、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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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1、债权人已经免除了债务的。2、合同被解除了的。3、债务相互抵销了的。4、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的。5、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进行了提存的。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个人的。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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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的事由有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终止合同的事由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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