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担保人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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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你借钱给张三,并不影响你在张三与李四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地位,若张三到期不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要视你是一般保证人或者连带保证人,须对李四承担清偿责任。另外,高利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高利贷担保人问题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高利贷担保人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问题一:高利贷担保人的担保时间问题

网友提问: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借款期限一个月,但是一年以后借款人无力还款,放贷人向担保人索要借款,如果诉诸法律,担保人该怎么办?是不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当初担保一个月的借款,但是借贷双方却延迟了一年多,中间借款人一直支付给放贷人利息的,担保人中间也再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担保,担保人是不是可以以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私自延续借贷合同而拒绝承担责任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借贷利息是月利15%,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是不是不合法?担保人该如何自保? 谢谢!

律师回答: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问题二:高利贷担保

网友提问:我给我的朋友担保了两万元的高利贷,合同上写的期限两个月,超出期限还不上每天加罚500元。我的朋友到期没有偿还,而且已经跑了,我朋友还不上由我偿还吗?还要按照合同上写的那样加罚吗?现在已经超出四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法律只支持法定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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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房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复印件(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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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担保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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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担保人怎样解脱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担保人怎样解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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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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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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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讼,要求保护,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 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
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
1
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三、高利贷的特点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
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主和地主。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高利贷担保人怎么解脱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担保人怎么解脱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利贷担保人如何解脱
高利贷的担保人要想解除担保的责任,就需要承担债务人违约的债务,债务消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自然就消失,担保人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高利贷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讼,要求保护,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 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
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
1
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三、高利贷的特点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
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主和地主。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怎样解绑高利贷担保人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利贷担保人如何解脱 高利贷的担保人要想解除担保的责任,就需要承担债务人违约的债务,债务消除后担保人的责任自然就消失,担保人只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高利贷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讼,要求保护,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 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 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 1 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三、高利贷的特点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 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主和地主。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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