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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主出售该房屋时有优先的购买权,但是不是无限制的优先购买权。在条件发生变化后,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文就通过整理,将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优先购买阐述如下,希望能到解除您的疑惑,谢谢。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对于优先权,承租人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会消失优先权。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帮到在优先权时遇到的困惑,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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