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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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

合同一般是在双方地位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订立的,表现的是双方的自由意志,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双方地位不一致的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合同订立即有效的,某些合同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合同不一定生效,本文整理了合同撤销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对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不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

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可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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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判决撤销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哪几种情形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是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一、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二、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
综上,只有在被胁迫结婚的情形下才可以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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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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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孩子当前的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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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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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扶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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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仲裁裁决可撤销
1、当事人之间并未签署有仲裁协议。2、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权力进行仲裁的。3、仲裁的具体程序或者仲裁庭的组成有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对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有隐瞒的。6、处理该案的仲裁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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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撤销权应如何适用,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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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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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司法拘留应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判决、裁定,受到司法拘留的情况并不少见。相较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相对较轻。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作为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预期,也有利于体现。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司法拘留作为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受到司法拘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符合刑法和《办法》规定。虽不像行政拘留在《办法》中明确列举属于收监情形,但司法拘留属于收监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只要司法拘留的严重程度与行政拘留的程度具有等价性,应承认符合收监的条件。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能够体现法律的与协调统一。仅承认行政拘留能够撤销缓刑、假释,会让人产生法律不公平的印象,损害法律的威严,并且为了法律的协调统
一,对于危害性质相似的行为,应承担大体相当的法律后果,这也符合人们普遍的预期。在当前老赖横行,把具有惩治老赖作用的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并且在社区服刑作为越来越重要的刑罚执行的方式情形下,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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