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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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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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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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和安置性费用。

4、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5、征地规税费。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组成。这些资金是因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转为国家所有的费用,由报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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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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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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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
在国家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有: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指的是土地使用人只需要按照程序提出申请,并且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即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不用向土地的人支付任何租金及其他费用。

2)出让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指的是国家以人的身份把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于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给国家的行为。

3)流转方式。这是指土地使用人将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为,比如有转让、互换、出资还有赠与等方式。使用这些方式都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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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过出让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的,根据规定,按照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高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途的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的土地的,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向国家交付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用途主体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权,使用集体土地来进行建设的,而国有土地权的主体则是政府。
3.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而国有土地权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便可以使用,无目的而言。
二、联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先明确所要征用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建设用地,也是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提条件,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较广,包括工业、商业用地及集体个人等等.
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土地使用证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3,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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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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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综上,土地使用证是对外具有排他效力的法律凭证,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是协议双方签订的协议,只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和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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