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房屋预售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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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非法。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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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林本是一名从业多年的健美教练。2007年8月,他认识了某房产公司的股东周某。周某透露,公司打算启动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但由于手头楼盘刚刚开售,资金尚未回笼,资金链比较紧张,只要江林帮忙,双方就能“共赢”。 江林忙不迭地答应下来,后又说动同事郑某和曾某参与。几天后,周某拿来十六份价额总计884万余元的预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江林三人在买方处签字。 明明江林三人分毫未出,为什么就变成了买房人呢?原来,就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公司以江林三人的名义将270万元汇入公司专供房屋销售的一个资金账户,再加上这十六份已有买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足以制造一个江林三人向公司购买16套房产并已支付三成房屋首付款的假象。并且,凭着三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和月入近两万的收入证明,公司就能够代其向两家银行申请办理还款期为三十年的房屋贷款手续。于是,同年九月底,公司顺利拿到了两家银行陆续汇入的总计614万余元的房屋尾款。 随后两年里,公司每个月都以江林三人的名义办理还款手续。直到2009年8月,资金逐渐回笼后,为免夜长梦多,公司指派职员将尚欠的总计561万余元银行贷款先后汇入16个还款账户,结束了这徒有其名的房屋买卖关系。 然而,江林三人突然变卦,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取走。去年12月,三人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依照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0万余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江林三人与公司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签订预售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了公司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的非法目的,双方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损害了他人利益,该房屋买卖关系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鉴于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恢复至原来状态,故江林三人应将设定在房屋上的预告登记撤销,而转入公司账户内的银行贷款则视为江林三人支付的房款,公司应予以返还,但其已委派职员代为还款的数额已超过了其收到的贷款金额,故法院认为公司无须再返还房款。 同时,双方贷款合同的目的也已无法实现,故该贷款合同应一并予以解除,江林三人应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虽银行在不知晓该房屋买卖真实目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抵押权,但银行表示愿意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权,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江林在两家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中,一个为月收入1.8万元,一个为2万元,内容不一致,存在虚假性。而一般贷款买房者必有的首付款支付证明、购房发票原件以及还贷银行卡,江林三人均不能提供,却一直由公司持有,显然有违常理。虽三人表示首付款系现金支付,但对如此大笔金额,他们却无法说明任何支付细节。至于三人提出的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外,房屋早在2008年已完工,但时隔两年,江林等从未要求交付,一直任由公司控制,也不符常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应予解除,贷款合同应一并予以解除,江林三人应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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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二、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三、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四、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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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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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怎么签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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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签订合同上班,现在想咨询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自由,严格限制确认合同无效的发生。但是,在合同目的违法、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严格审查各方证据,从而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第三人A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把公司所有的沿街门头房以公司职工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用于向银行抵押借款。2007年4月,原告与第三人A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第三人将自己开发的上述涉案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在被告名下)转让给原告,原告交付购房款后,第三人将钥匙及房屋(含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方,原告入住至今。2010年5月被告声明上述房产证作废,重新办理了房产证,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有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
  【意见分歧】
  虽然被告也持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被告对该房产没有实际出资,该房产系原告出资购买,现实情形中出现了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无权处分,应以物权登记为主,被告应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恶意,明知产权登记名称不是第三人而买。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应依法撤销被告的房屋登记。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协议非双方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第三人自始至终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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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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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实为办理抵押贷款,其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与其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不一致,双方的行为外部表现形式合法,但其目的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照该规定,依法认定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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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向原告实际交付了房屋,原告亦向第三人实际交付了购房款,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基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取得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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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明知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原告仍执意购买产权不甚明晰的房产,原告肯定不是善意第三人。但也不能仅就此否定原告的诉请,第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案件的过程,且原告支付了合理价款。虽然原告买房有瑕疵,但是卖方即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房屋为其所有,则足以抵消原告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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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商品房能够预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商品房可预售
(一)内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外销商品房预售
1、有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受、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的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相关知识阅读:开发商违约金怎么计算
如何计算开发商的违约金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降低。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最终会支持
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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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确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是否公平。3、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4、明确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5、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结算办法。6、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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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基于该条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认定合同有效的条件之一,没有办理登记备案的,当事人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张合同无效。主要意义是基于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利用购房者不懂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没有办理登记为由无理的与购房者解除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看清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登记备案条款,这也是降低自己风险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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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就是开发商还没有取得销售的资格,预先开始售卖房屋的行为。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可以签订预售合同,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购房者看清楚各项明细,购房者需要明确合同中涉及到的违约情况,避免后期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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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契税什么时间交,预售契税什么时候交,预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际中,如果你确定要购买看中的房产,想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需要首先确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只有这种的才能对外销售,只要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你才可以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按照法律上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下面几种: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4、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相对于开发商,你也就是所谓的预购房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下面几个:
首先你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此之外,实际中有两种特别情况:
1、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方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需要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2、按照规定,无当地户口的人购买城镇房屋,对于符合本地区房屋买卖法规规定的,可以认定买卖有效。因此,你要是没当地户口的人,那么想要买卖本地城镇房屋的,将取决于你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买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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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住宅能否修到几楼才能预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售不是以住宅修到多少楼为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是: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决定购房前,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为防“移花接木”,开发商出示的证件都应当是原件,特别应仔细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个重要文件,它们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此外,还应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有无抵押记录,如购买有抵押记录的商品房,购房者要承担的风险会很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每个栏目和内容都要确实无误,与所售房屋相一致。如果以上证件不齐全或过期则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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