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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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2、“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4、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犯罪,反映出当前网络犯罪的非法牟利特征突出,组织链条明显。《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额标准等问题。

1、“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认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主要是指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该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有偿信息服务。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提供非法删帖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属于未经国家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中“等服务活动”的情形。

2、“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营销公司”通过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信息炒作、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吸引公众关注,进而牟取非法利益。这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行为,实际上是为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提供了传播虚假信息的手段、平台,扩大了信息网络上虚假信息的影响范围。不仅扰乱网络秩序,而且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是当前信息网络上种种乱象的重要推手,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网民并非专门从事经营活动,只是偶尔一两次帮助他人发帖,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即使数额达到了《解释》规定的标准,一般也不宜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行为方式

《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网络用户合法的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其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解释》明确规定,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但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数额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个人和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此外,《解释》第二款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分别是“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符合该数额标准的,应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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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认定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2、“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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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该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
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且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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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问题解答如下,
(一) 网络色情
淫秽网页以其高点击率和未能规范的销售淫秽物品的方式吸引了部分广告商和商务机构以及个人。为达到网上用户接受该“ 服务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利用网页提供各种色情信息,或在BB 、电子上做广告,或向电子邮件用户群发邮件吸引用户访问网站、浏览网页。有的设置供不特定第三人张贴色情、淫秽图画的贴图网站,或在、开放式的、BB 上张贴猥亵,甚至定期向“订户”发送系列免费有的对国内外加以整理分类并通过超级链接使该的访问者能观看到淫秽图画有的则在网上设置贩卖光盘、录像带、淫秽甚至易或卖淫等交易信息。
(二) 贩卖违禁物品
由于网络交易当事人相互不见面或通过第三人就能实现交易活动,因而容易被网络危害行为人利用。网络上各种待售货物中,有不少就是违禁物品,如个人计算机就能轻易拷贝的操作程序、图型、3 、CD 、音乐CD 、书籍等盗版光盘,伪造的证件,犯罪工具、毒品、枪支弹药、赃物、受管制药品甚至人体器官等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
(三) 商务欺诈
欺诈也是赛博空间中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造成损失较多的一种违法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网上进行非法多层次活动有些行为人在网上虚设账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将钱汇入指定的账户却收到不堪使用的货物甚至见不到所购商品有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骗取授权后在网络上刷卡消费有些网络交易者所提供的原本免费的服务还要被收取费用,甚至支付了在线服务费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服务。
(四) 侵犯名誉权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大多数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粘贴文章或实施的。有不少行为人非法利用他人隐私或捏造各种丑闻,在网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的不实言论、辱骂他人或指摘他人有的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网上张贴信件或征求还有一些行为人将攻击目标的头像移花接木到不堪入目的镜头上加以传播, 侵犯他人名誉权。
(五) 破坏型黑客行为
破坏型黑客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私自穿越局域网或外部网络的防火墙,不法入侵他人的网站、主页或电子信箱,以指令、程序等手段开启经过加密或未经过加密处理的档案资料,并窃取、毁损档案资料或将档案资料内容泄露出去有的行为人采取阻断服务的方法破坏档案资料,使网站无常运行或使用还有一些行为人以这些网络为直接危害对象,进行威胁与敲诈勒索活动。
(六) 制造、传播计算机
该行为人总是以造成最大的破坏后果为目的,通过在网络上散布具有攻击性或破坏性的计算机,轻则可以使他人计算机设备、档案资料毁损以致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利用电子邮件已经成为计算机传播的最主要方式。
(七) 侵犯个人隐私
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愈加方便和快捷,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侵犯个人隐私在网络上最常见的是贩卖个人资料(如高收入者名单、电话号码等),一些超级硬件和软件厂商则直接通过预留后门的方式窥视、掌握用户的网上活动和个人计算机上的隐私。
(八) 教唆、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除了外,还有不少专业网站存在于赛博空间。如:专门教唆、自杀的网站,宣扬主义的新分子网站,有不少网站就是某些犯罪组织自己开设的,如组织、暴力犯罪组织、组织。普通个人开设的敌视某国及其国民、危害国家或公共安全、传授方法的网站也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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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五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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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网络非法经营如何举报
[律师回复] 对于网络非法经营如何举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网络非法经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明确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旦因涉嫌网络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一般都是先拘留30天,在将满30天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开始,7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从拘留到逮捕,期限通常都是37天。一旦逮捕,考虑到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判决构成犯罪的概率将会变得很大;如果不逮捕,公安机关通常都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不了了之。因此逮捕与否,是决定案件走向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分水岭。
二、相关知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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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新消法赔偿500还是1000?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当然这是消费者要求增加的赔偿数额不超过五百元情形下下的赔偿数额。更一般的情形下,经营者需要赔偿的数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是服务价款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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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网络游戏实名制没有实施属于违法行为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当下,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实施侵害行为的个人或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是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无疑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的而数量日益增加,随之增加的是网络犯罪的比例。网络实名制政策的提出是一种必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对于网络身份管理,不少人持反对意见,认为会给网民带来压力,限制了言论自由,网络实名制使网民因批评言论受到威胁,甚至“跨省追捕”,选择压制表达自由,不利于网络民主和网络监督的实现。支持网络实名制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避免匿名网络成为实施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工具。
网络实名制争论的实质,就是做一道针对网络的民主价值和网络的秩序价值的选择题。立法行为,是对各项法律要维护的不同价值之间做出平衡,是否可以兼得民主(或自由)价值和秩序(或安全)价值,在两种价值相互冲突不可避免时,怎样取其重者、舍其轻者,实现整体价值的最大化?
  任何的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会导致绝对的不自由。如果允许一个人在某方面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可以以此侵害他人的利益而不会被追究,那么,这个人的这项自由就会导致他人的不自由。这就是绝对自由的不可实现性。因此,只有法律之下的自由才是可实现、有意义的自由。从法理上讲,一个人的自由必须以法律作为边界,任何损及他人正当利益的自由都必须受到约束。
  网络自由也不能是绝对的。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下,容易给人造成心理上的“黑屋子效应”,也即人们在无人监管的条件下会无视法律和道德而为所欲为,这才是真正可怕的事情。现在的网络世界,为色情、暴力、客观上提供了藏身之地,成为违法犯罪的重大隐患。不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而且,网络上也在传播着各种各样的犯罪手段,成为青少年染习犯罪经验的罪恶之源。网络犯罪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这一次,国家出台网络后台实名制,应该是出于这样的趣旨,这也是政策面更趋向于保护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的表现。
  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所谓的网络实名仅仅是后台实名,也即入网登记实名。这在有线网络在多数地区是早已实现了的,影响变化不大;只是对使用无线网络和手机上网的群众,才体现出实质性的约束。可以看出,政府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民的自由和隐私,也使得公共安全和网络自由在价值上实现了适度平衡,既能防止网络犯罪,又能在相当程度上保护公民自由和民主监督。总体而言,可谓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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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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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经营罪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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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2017营改增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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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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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不动产租赁服务、资金占用费、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银行贷款利息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罚息、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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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利用电子信息传输的通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利用网络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所谓“违禁物品”,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毒品、固体等;所谓“管制物品”,是指国家禁止携带或出售的一切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物品。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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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诈骗40万判几年?
根据法律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网络诈骗40万应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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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在飞机上实施暴力属于非法干扰行为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将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和“聚众扰乱机场秩序的”的犯罪行为,在民航法中予以确认。这不仅体现了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家,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空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足以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向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了危险品;6、故意传递虚假情报、破坏航行设备、违规运输危险品;4,我国《刑法》、《民航法》都明确将其规定为我国法律所制止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将非法干扰严重犯罪行为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限制品上机、设施或停放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为;2、“妨害飞行安全罪”四种罪名定罪,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对机上人员使用暴力.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暴力民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九十九条共九条,分别将劫持民用航空器,防止出现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惩罚的漏洞。依法确定的这九种行为,包含了国际法中《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所有犯罪:中国民航法中,禁止的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呢;3、隐匿携带危险品.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行为;7.破坏或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制定有力的措施。作为国家刑法的补充。非法干扰,是我们保证空防安全所要预防与制止的主要对象。空防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证空防安全。弄清非法干扰的含义,研究非法干扰行为的特点,找出其内在的规律.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8,该物质或装置具有破坏该航空器,或者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通过国内立法,确认国际公约的规定,也是为施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中断机场服务.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设施或扰乱其正常工作,足以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5.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的行为,是对国家刑法的补充,以致危害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的行为。以上国际法规定的各种犯罪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聚众扰乱机场秩序、航空人员玩忽职守等九种行为规定为非法干扰的犯罪行为,犯有此九种行为的人,应受到国家刑法的惩罚1,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一种物质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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