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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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1、冒弃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2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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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条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四)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招摇撞骗罪的立案量刑标准

(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二)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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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不单是指非国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员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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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不单是指非国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员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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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都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若是对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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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办 一、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当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虽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具体适用,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有些地方自己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没有骗取财物这个评价情节, 首先这不能说招摇撞骗罪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上述已经论证过), 其次不能认为骗取财物的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我们知道,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指导意见的出台,里面所列举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觉得可操作又达成共识的东西,对于没有十足把握或者还不成熟的东西就不会列举,而采用了“其他情形”进行兜底。显然,对于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能一律评价为“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未明确。 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话,不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而处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摇撞骗罪设置了“情节严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为何闲置不用呢。有人认为认定诈骗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你“情节严重”认定招摇撞骗罪呢?理由之前已经说过,在能被招摇撞骗罪包容评价并且导致量刑不会明显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尽量用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这样才能显示出行为特点。所以,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能以招摇撞骗罪认定,就应该认定“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又少了一个罚金,同理于上面的数额较大情况下两罪的认定原则,仍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
我姐姐家里很需要用钱,在社会上还参与招摇撞骗了,给骗取别人不少钱财了,现在事情已经闹大了,还需要去考虑量刑的,要做辩护的,招摇撞骗罪量刑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朋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刘某某,详细阅读案卷,以及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罪名,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刘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成立
(一)主观上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被告人刘某某因有军人情结而穿军装,冒充军人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刘某某因父亲患肺结核以男朋友身份先后向张某某借款6万。在刘某某、张某某两人男女关系破裂后,刘某某向张某某还款8千,又通过朋友吴某某还给张某某5万。刘某某以男朋友身份向张某某借钱后再基本还清借款,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
(二)客观上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财的行为
被告人刘某某因给父亲治病向张某某借了6万,后归还张某某5.8万。张某某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另外给了刘某某现金4万左右但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张某某提供的6张信用卡电子账单和消费明细上没有刘某某的签字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表明是刘某某使用了该信用卡。即便如张某某声称的刘某某总共欠张某某20万,但根据张某某丈夫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刘某某将一辆价值14万的“江淮”牌越野车交由张某某占有、保管,加上之前刘某某归还的5.8万,刘某某、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已基本相抵。
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第16页,即第三次询问张某某笔录的第1页,张某某是年7、8月份的时候知道刘某某不是军人的。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第16、17页,及第三次询问张某某笔录的第1、2页,在年7、8月份刘某某就应张某某的要求将“江淮”牌越野车交给张某某。根据第二次侦查笔录第7页,吴某某是在年秋将刘某某给的5万转交给张某某的。而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第8页,张某某报案时间是年7月16日。说明刘某某在被张某某识破非军人身份后并未潜逃,而是在想办法还钱。同时说明在张某某报案之前刘某某就已还清所欠张某某的借款。
(三)客体上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未构成损害部队威信
被告人刘某某冒充军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刘某某未凭借军人身份骗取钱财,而是以男朋友身份借钱并用于被告人父亲看病,且在被告人张某某索取债务之后及时归还。被告人行为不存在冒充军人获取非法利益。
二、侦查机关在讯问中程序违法,对该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刘某某被拘留的时间是年月日。根据第一次侦查笔录28页至35页,刘某某被讯问的时间是年月日,地点在市公安局区分局二七街派出所。这表明刘某某被拘留后未立即送看守所,仍在派出所羁押。那么,在派出所讯问的该次笔录即28页至35页内容应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综上,刘某某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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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金额标准
招摇撞骗罪的涉案金额判定主要依据三个标准: 涉案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罪行涉及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以非法获取利益。 对涉案金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者,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同时考虑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和冒充对象等因素。 未构成犯罪的冒充行为,将面临15天以内行政拘留、最高200元罚款或告诫。 构成招摇撞骗罪需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实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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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招摇撞骗罪怎么量刑的呢?
[律师回复] 这个要看达到了什么程度,是否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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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没有对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有不法分子冒充国家的公职人员来获取他人的非法利益都是属于招摇撞骗,如果招摇撞骗的金额过于的巨大会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在对招摇撞骗罪进行量刑时不仅会根据造成的非法利益,造成的后果以及冒充的对象来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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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和招摇撞骗罪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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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法律依据:《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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