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新修订 | 2024-07-10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87人
专家导读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

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异议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是可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3、案外人异议裁决和异议之诉是什么关系?

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执行标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服之后的救济途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停止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依案外人异议作出的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请求许可执行该标的的诉讼,即许可执行之诉。因此,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特定的,只有案外人的停止执行请求和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请求两种。例如对法院查封的房产,法院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案外人诉请停止执行;或者法院支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诉请许可执行。

案外人异议是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异议之诉只审查当事人、案外人之间的争议,不审查案外人异议裁决。

案外人异议裁决作出后,案外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异议之诉,执行标的被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可以在其权利受到实际侵害之后,向被执行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4、确权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的关系

答:依据《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案外人不能另行通过确权之诉解决,只能先提出案外人异议,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决后再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确权之诉不能代替异议之诉。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可以同时提起确权之诉,与异议之诉合并审理。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债务人与案外人对该财产另案进行确权之诉的,如债权人没有参加诉讼,且债权人提供了案外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初步证据的,在对财产保全之后,该确权诉讼应当中止审理,案外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已中止的确权之诉可以并入案外人异议之诉处理。

对执行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参照《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案外人也不能通过仲裁确权来对抗执行,案外人只能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抗辩。

5、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债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债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

6、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答: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为夫妻中的一方,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债务的条件,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追加人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因赌博、吸毒、犯罪等不法行为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最终通过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

7、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

答: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但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8、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哪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股东增资不实,不论公司债务发生在不实增资之前或之后,都可以追加增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增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发起人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其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该发起人一起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可以追加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未到,可以先采取保全措施,待认缴期限届满后再采取执行措施。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股东的股东仍然有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的,一般不再连续追加股东。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在异议或复议期内虽然不发生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被追加股东具有限定其偿还债务对象的效力,该裁定被撤销或执行完毕之前,被追加股东对该裁定以外的其他债权人以同样理由承担责任不影响追加裁定效力,也不能对抗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的执行应当中止。

9、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确定审查范围并作出处理结果?

答:当事人对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计、评估、鉴定的,法院主要审查审计、评估、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计、评估、鉴定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及出具报告的审计师、评估师、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评估结果是否公正等。

经审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同时根据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的具体情况,责令专业机构限期补正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或者直接裁定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无效。专业机构拒绝补正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补正结果仍有异议,经审查认为其异议确有理由的,裁定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无效。原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经裁定无效的,由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其他专业机构重新审计、评估、鉴定。对于审计、评估、鉴定报告被裁定无效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如确属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审计、评估、鉴定结果明显失实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工作。同时,执行部门应责令相关专业机构退回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拒不退还的,强制执行。

10、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司法拍卖无效?

答:司法委托拍卖非经法定程序,非属严重瑕疵,不宜认定拍卖无效。

拍卖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执行依据自始不存在或者尚未发生效力。

(二)买受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

(三)拍卖前未发布拍卖公告。

(四)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

(五)竞买人之间、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

(六)拍卖人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物的重大瑕疵,从而严重影响拍卖结果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拍卖法律规定的情形。

11、以评估报告超期为由提出拍卖无效的,如何认定?

答:采取法院委托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的时间;采取法院自行拍卖的方式,评估报告超期的时间节点是发布拍卖公告的时间。只要执行法院作出委托拍卖行为时或者发布拍卖公告时评估报告没有超期,如果每次拍卖都在法定的间隔60日内进行,那么该评估报告可以从第一次拍卖一直使用到第二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以及重新拍卖。如果拍卖间隔时间过长,拍卖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应当重新评估。

评估报告超期情况下的拍卖一般无效,但是为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虽然评估报告超期,不应一律认定拍卖无效:

(一)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的,应当认定拍卖有效。

(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拍卖之前虽没有合意以超期的评估报告作为拍卖依据,但是公开拍卖程序规范且拍卖价超过评估价,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时的市场行情对执行标的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也可以认定拍卖有效;如超过原拍卖价过大,则拍卖无效。

12、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

答: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二)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作分配表而变动。

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13、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就租赁权而言,只有执行措施可能或者已经妨害租赁权行使的时候,承租人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如果执行行为不妨害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不应提起执行异议,已经提起执行异议的,应当予以驳回。

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后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提出的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承租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诉讼保全措施)之前取得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据其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处理。

14、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但抵押权登记簿上或者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主债权仅为本金部分,其他相关债权人认为抵押权人仅能就本金部分优先受偿,从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登记簿、他项权证上记载的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应当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鉴于权证登记的公示效力,应以登记的内容确定具体数额。

15、对担保人存入银行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一旦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银行往往以其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银行在经营贷款或承兑汇票等业务过程中,往往要求担保人(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债权银行作为履约担保,在保证金合同担保银行贷款到期后,如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扣除相应保证金偿还借款。该保证金的性质可以认定为金钱质押,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对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重在审查该保证金是否“特定化”,即是否担保特定债权且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在银行经营业务中,保证金和担保债权可能并未一一对应,保证金的额度还会发生增减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结合担保人与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贷出和偿还等贷款情况,对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性质进行区分后认定。

16、如何有效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以及未到期债权?

答: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应当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做好执行笔录,告知相关后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又反悔,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在诉讼阶段已采取保全措施,要求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且交待了异议权,第三人当时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但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且在执行阶段无需再次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如果在诉讼阶段未交待异议权,应当允许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第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事后主张行使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抵销权的,不能对抗执行案件债权人,第三人不按照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在法院执行之后可以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

关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冻结或查封,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此时第三人的地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如果针对的是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等执行措施,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

执行法院对到期债权或未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当超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或者查封(冻结)未到期债权裁定确定的第三人债权价值。例如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未到期债权150万元,甲法院冻结其中的100万元,乙法院随后冻结其中的50万元,甲法院不能在扣划的时候超出100万元的范围。

17、对无证房产如何执行?

答:被执行人对无证房产虽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可通过执行措施限制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执行措施:

(一)执行无证房产产生的收益。

(二)进行实地查封。

(三)对于行政机关虽认定为违章建筑,但限期改正后能够转为合法建筑的,可以等该建筑合法化后再行拍卖。

(四)转让无证房产的使用权

执行过程中既不要代替行政机关认定违章建筑,也不宜作出权属认定,可以称被执行的违章建筑为“无证房产”。

18、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如何处理?

答:首查封法院在执行查封(诉讼中的查封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转化为执行查封)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对于不能长期保存的物品在合理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启动评估、拍卖(变卖)等财产处置程序的,可以认定为怠于处置查封财产。

轮候查封法院与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首查封(以下均包括扣押)法院就处置查封财产问题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首查封法院执行的债权是普通债权,仅有一个轮候查封法院执行的债权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由执行优先受偿债权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

(二)首查封法院执行的债权是普通债权,有多个轮候查封法院执行的债权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一般由在先的执行优先受偿债权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特殊情况下经共同上级法院批准(为方便处置查封财产或为保障查封财产拍卖价值的最大化),也可以由在后的执行优先受偿债权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

(三)所有债权都不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首查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包括权利人故意不申请执行等情形),由顺序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负责处置查封财产,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不愿意处置的,由在后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

财产处置法院处置查封财产所得款项(拍卖变卖款或以物抵债后的分配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配。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区别被执行人有无法人资格。对于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作为例外,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即撤销、注销或歇业的,按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如公民和其他组织,则不区分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同一顺位的金钱债权一律按照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财产处置法院裁定将查封财产拍卖(变卖)给买受人或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后,首查封法院及其他查封自动生效的轮候查封法院立即对查封财产予以解封。首查封法院及其他查封自动生效的轮候查封法院不按照以上规定配合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查封财产的,应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并追究首查封法院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7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9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键咨询
  • 173****33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7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7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0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0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6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82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38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6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7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5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8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4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
劳动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其中很多细节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浙江省高院对于这些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回复。本文整理了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全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一个朋友因为受了工伤,需要索赔。所以向大家求助一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江苏苏州这方面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就是我莫名其妙签了这一个租房子的合同的,现在安静下来想知道江苏房屋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
[律师回复] 司法解释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规定: 
(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如何界定;  
司法解释没有从正面给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做概念界定,但是说到了这个意思,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城镇房屋,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这是界定什么是城镇房屋。然后规定,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上述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表面上是说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但是实际讲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即: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将城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就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具体讲了城和镇的房屋,但后边又附加了一个说明,如果乡和村里的房屋进行租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等于说,这个司法解释可以包含全部的房屋租赁,原则上都适用同样的规则,只是乡和村的房屋租赁如果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可以认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差不多相当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过以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为主罢了。  
租赁物为城和镇的规划区的房屋,是成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限制性条件是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因租赁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即这些房屋的租赁不按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此外,限价房也应当在限制之列,因为限价房比经济实用房的条件稍微再高一点,但政策是一样的,都是政府给城镇住房极端困难户的优惠,因此价格很低,原因是这些房屋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而不是有偿出让。目前,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以及限价房出租的情况比较普遍,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政府部门也在干预{1}。有人分析,一种情况是买这种限价房和经济实用房的业主原本可能就不是住房困难户,是钻空子买房;另一种情况是住房确有困难,现在有了房子租出去,可以拿一些租金维持生活。;  
是不是对所有的经济实用房和限价房出租的一律要进行干预,确认其无效?我的意见是未必如此。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除外,在限价房或者经济实用房的买卖合同中都有约定,经过一定时间,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业主就可以转让。既然转让都可以,为什么不可以租呢?因此,不宜说这种租赁一律无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它是一个无效的租赁合同,是一个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如果业主出租上述房屋已经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则应当认为有效。
我们公司之前有一个税种忘记缴纳了,现在想补缴,问问谁知道江苏税收滞纳金怎么算啊,谢谢
[律师回复]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下管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津、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上述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计算滞纳金的公式是:滞纳金=滞纳税款的数额×税款滞纳所持续的日数×0.05%。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事实审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出台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老婆要结婚了,然后也要生宝宝了,请问大家江苏二胎准生证办理?
[律师回复] 江苏省生二胎办理二胎准生证,满足生二胎的家庭生育证的审批主体为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乡(镇、街道办事处),并附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一张贴于审批表、一张用于办理生育证)。
  上述原件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以一孩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2.初审:乡(镇、街道)应当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方式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并作调查笔录,或召开群众座谈会并作座谈记录。调查笔录和座谈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名。乡(镇、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审批: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科技科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
  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上报至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以上是对江苏二胎准生证办理的相关解说,祝你幸福。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职工在同一单位先后发生两次工伤,且两次工伤的伤……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你好,我们公司发明了一项专利要申请,我想问问江苏 知识产权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希望我对江苏 知识产权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49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江苏省女职工产假多少天,还有难产假15天吗
[律师回复] 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扩展资料: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正确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一步统一本市法院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本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 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如何规范表述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9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江苏医保政策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江苏医保政策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