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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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辩护焦点问题,交代自己观点,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想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___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如杀害、揭发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

  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系。

  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方面的教育不足与缺陷。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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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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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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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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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1)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2)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
(3)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1)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主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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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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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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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名已经由《刑法修正案
(九)》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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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哪些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求性满足性的动机使用以外的方法对方法对妇女实施的性侵犯,具体的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本罪,对象:14以上女性;犯罪动机:满足性目的;手段: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实施以外的行为;客体:妇女的性尊严。注:公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加重情节。 侮辱罪:主观上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尊严为目的,客观上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罪中的公然是构成要件,但不以实际上被多人所闻所见为必要。本罪客体:人格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且都有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当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时,更易使两者相混同,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所以有必要对两个罪名加以区分。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另外,由于强制侮辱妇女罪其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而侮辱罪的客体并不包括这一点。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的流氓动机,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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