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相关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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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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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法律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解读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在学理上,本罪为不作为犯罪

二、本罪为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是对以罚代刑行为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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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在公司设立、登记、发行证券中常出现的一种犯罪。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公司企业的不断增加,这类犯罪也逐渐增多。那么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究竟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呢?而在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立案标准。究竟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又是如何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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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滥用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不同结果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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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判多久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单位内部也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分,一般情况下就是开除公职。国家公职人员有受贿行为才徇私舞弊批准证券发行或批准公司上市申请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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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不同结果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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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有政府滥管部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滥用职权随意开除员工合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你单位具有过错,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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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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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判几年?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判多少年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只要造成重大的损失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情节比较轻的就会给予拘役的处罚,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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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样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不同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一方面,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损害后果的,还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若其异议最终裁定为不成立,同时因其导致的审判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设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的作用。
6、对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加以限制。一审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间以15-20日为宜,并且该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期应当限定在7日内。另外对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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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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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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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相关的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律师回复] 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是多少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浙江省将此放宽到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5000万元可持有“集团”;
(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十项企业准入改革举措》鼓励设立投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五个一批”及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公司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00万元。高科技、文化、旅游、体育、种养业、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到200万元。三、对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一些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证券法》第121条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规定,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也未作出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但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六)《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未作出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批准1997年12月25日证券委员会发布)第6条规定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要求基金的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开放性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性基金的规定同封闭性基金;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批准 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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