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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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有限缓解成都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次事故的发生,快撤快处快赔程序应运而生。现律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为缓解城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堵塞,自2010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设立了四个“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截至2012年6月,共受理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轻微交通事故69691件。为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

  (2012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撤快处快赔(以下简称“三快”)是指: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摄像、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协商,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共同前往约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保险查勘、定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快”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事故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移动的;

  (五)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事故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车辆;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九)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十)每日21:00至次日07:00,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满足社会需求,成都市设立“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快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和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在成都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保险责任认定和损失确定事宜。当事人提供的用于办理保险理赔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受理保险理赔之后及时赔付到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快服务中心”周边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向“三快服务中心”派驻交通警察,设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办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管业务以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的宣传,发放《成都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以下简称《快处协议书》),以及“三快”处理宣传资料。

  第五条 每日07:00至21:00,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

  (二)依法自行撤离现场。

  (三)当事人达成赔偿结果的,及时填写《快处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

  无《快处协议书》当事人已达成赔偿结果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负责赔偿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协助负责赔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者未达成赔偿结果的,由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六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三快”条件规定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凡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按保险公司或交通警察的指引,共同前往约定的“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当事人现场报警的,接处警交通警察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就近到“三快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

  第七条 当事人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时,应当提供《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材料、机动车辆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保险责任的认定、事故车辆的勘验和损失确定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向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后,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一)至少有当事一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

  (二)事故中多方当事人有过错或多方当事人无过错的。

  (三)协商一致后,至少有当事一方反复的。

  (四)至少有当事一方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五)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申请事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理赔处理

  (一)一方全责,其他各方无责的,由全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理赔处理。

  (二)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保险公司各自负责理赔处理。

  (三)当事一方车辆未参加保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有保险一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损失确定工作,或由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按照中保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一)当事各方车辆均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当事各方在事故中都有过错;

  (三)当事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符合中保协《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或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部分,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迫或指定修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发生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共同到“三快服务中心”处理理赔事宜,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方当事人报警的,由交通警察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为防范保险欺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车辆、人员等保险理赔信息及时传送至保险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定期筛选行业车险理赔信息,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及时报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保险行业与公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车险欺诈合作机制。

  对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或故意扩大损失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报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依法追回。

  第十五条 其他区(市)县实行“三快”处理的,以当地公安机关上报成都市公安局与四川保监局会商同意后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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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三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四条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
第六条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
第二章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
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2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2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
第八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材料交接单
(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五)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除
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
(一)索赔申请书
(二)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三)甲、乙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2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一方损失超过2020元(不含)的,2020元(含)以下的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进行赔付;2020元(不含)以上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
第十四条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五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告知甲乙双方如何开具双方车辆损失发票。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询问乙方是否接受委托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交强险赔款索赔委托书;如不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由乙方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400元),由甲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乙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乙方损失超过2020元的,对于202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2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
第十九条针对乙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乙方也应向其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双方填写《协议书》。如乙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书》的,甲方当事人也应记下乙方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的接报案人员和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要提示当事人及时咨询各自保险公司,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
同时,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各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经核实,在代查勘定损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向北京保监局报告,由北京保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和定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在行业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查勘定损网点。
第二十五条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的交通事故车辆,应按各公司原有理赔流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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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1、拨打122电话报警(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各方车号,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等。2、对现场拍照(3、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4、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拆检定损中心、快处快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或按照保险公司指定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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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高速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流程都,首先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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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轻微车祸处理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万宁市轻微车祸处理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文昌市轻微车祸处理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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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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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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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员轻微伤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道路人员轻微伤交通事故应该和对方进行一个积极的协商讨论决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话,并没有达到刑法当中的立案标准,因此也不会走刑事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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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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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飙车违法吗
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飙车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只要飙车,不管飙车的地点是哪里,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追逐禁驶,情节恶劣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量刑的标准是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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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怎样处理才会最快
[律师回复] 1.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开启危险警示灯(俗称“双闪”),并在车后放置危险警示标识,以便提醒后方车辆注意绕行,避免二次事故发生。2.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其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确认对方是否为无牌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酒驾行为,如果发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立即报警,并且不能移动车辆。3.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以便日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赖账”。并在双方就事故责任达成共识之后,将车辆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方。4.双方致电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并获取报案号。5.得到报案号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如果没有也可用白纸代替,但要注明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明确事故责任,最后由当事人在纸上签字即可。6.双方互相确认联系方式,以便事后联系进行定损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一方保险公司定损索赔。
轻微交通事故已经报警了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撤销。
交通事故中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清楚无争议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但同时交警部门提醒“私了”的司机,不要忘记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还需记录简单的事故情况和商定好责任认定,并在共同签名后方可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最好利用相机或可拍摄手机用影像资料的形式把图像记录下来。这样即使以后由于协商不成而报警,警方也有依据可查。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并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交通事故报案后双方协商私了,报案人不需要向公安交管部门销案。但是有些情况不能私了,根据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的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等,碰到以上情况的,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警。扩展资料:“交通事故(acAccd)”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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