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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承租人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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