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形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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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级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形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虽然现代医学水平已经达到很高的高度,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中,有导致伤残的情形,最严重的是导致死亡的情形。本文就医疗事故出现后相应的问题作详细分析。

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 交通费

1)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 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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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残疾军人的优待是较多的:
1、抚恤金待遇:我国大部分省市是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就是2014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厦门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
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
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
4、剧院、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
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就是一般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但是对于医保自费段的费用,大部分的省市予以一年几百元的专用补贴,也有没有任何关照的,也有给与报销50-70%的(上海、北京等)。
6、大部分省市规定对于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自己允许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级残疾军人才能生育二胎。一级残疾军人那是没有问题的。
7、至于在与企业的待遇,那么就是旧伤复发的病假作为工伤待遇,即不扣除工资和奖金。如果你乐意的可以到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去看看就知道具体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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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 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由于医疗机构不同于其他企业单位,在过去的办法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减少本级财政的压力,往往将赔偿标准规定过低,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新条例通过这种详细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将各地不同的标准统一起来,另一方面,也以较多的赔偿项目和较高的标准保护患者权益。引人注目的是,这次的赔偿规定首先将旧办法的 “补偿”换称“赔偿”,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医疗事故的“侵权性”。
此外,条例明确地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其中,体现了法规对个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对医疗机构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提高医疗质量,防止事故的发生。
想要获得医疗事故的赔偿,那么就要先进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然后再根据这个鉴定的结果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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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医疗过失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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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包括哪些情形,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况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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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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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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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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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哪几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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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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