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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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夜情后女方反悔告强奸辩护词要写 1、认定本案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3、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当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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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手机越来越成为普通大众不可分离的一个物品,而通过手机打电话也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手机里的通话记录能够在离婚时作为证据使用吗?本文就重点将离婚时电话通话记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的内容整理出来,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1、依《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收集书证物证应应尽量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再收集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和复制品。

2、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使收集的证据能起到证明的效力。

3、当事人所收集的证据的途径、方式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具体来说,当事人不能以盗窃,欺骗,伪造,威胁,利诱,贿买等方式取证。也不能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4、当事人可自行收集证据,也可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进行取证。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在官司中运用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应当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为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的依据;

3、该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其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假设、反问、设问语句所表述并据以推断的事实,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对于私自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通话记录是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是要证明来源是合法的,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不仅通话记录,手机录音也可以,但也是要合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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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怎么作为证据使用
1、录音内容要完整,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2、录音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3、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或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其他证据佐证。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电话录音怎么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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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电子邮件及QQ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电子邮件及QQ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案例。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找到了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里,以用户的名义发电子邮件、删除点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电子邮件的人来说,一般是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如果纯电子邮件新建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或将再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有主持双方在常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和浦东新区人民,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审判实践,公安部门对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因此只有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不是所有的都会认可电子邮件作为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要证明一方出轨,就要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才能判决离婚。
婚外情的证据具体是: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此类婚外情证据一般很难被采信,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此类证据很难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比如说,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那个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等。
另外,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很难被采信。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在婚外情被配偶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在诉讼时,一方出示了保证书后,对方有可能指出该保证书不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但是如果对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自己的说法,该理由通常不会被采信。
3、照片。效力有限难“作证”。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公司”的人员对其进行跟踪,然后拍摄下照片。因为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4、录像。时地点只能在自家,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能证明未被修改过。
已经起诉离婚了,微信聊天记录还有电话录音算证据吗?
[律师回复]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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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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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通话录音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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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账记录和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可以告人吗
在法律的范畴内,转账记录和详细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这些记录要是能清楚、确切地呈现交易或交流的内容,且整个过程顺畅无阻,那就能够为提起法律诉讼提供有力支持。所以说,如果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掌握这些记录就等于拥有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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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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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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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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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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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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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话记录做为证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 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 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 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 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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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电话记录能作为合作的证据吗
处理合同纠纷时,需准备以下证据:合同文本、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合同关系;银行转账记录、发货和收货单据等证明合同履行;违约证据以明确责任;经济损失证明。这些证据有助于支持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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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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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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