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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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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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事故才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1、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2、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和医疗误诊都是出现在医生诊疗过程中。医疗误诊在日常生活中也偶尔会出现。医疗误诊是大多是医生的过失导致的。那么,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在遇到医院误诊后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措施?

一、误诊是不是医疗事故?

诊断方面的过失,即误诊错诊。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治疗,轻则延误对患者的治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病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结合法医学鉴定及尸体解剖结果证实,临床诊断的误诊者并非少见,但误诊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如前所述,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复杂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因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都可能发生误诊,这些都不能笼统地认为是诊断方面的过失。通过尸体的解剖和病理学检查证明,临床诊断的正确率能达到百分之七下,就可以认为是一个高明的医师。患者方面常常认为诊断错误,就是医疗过失,这种认识未免有些偏颇。当然,在各种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出现的误诊,毫无疑问地应属诊断为失。

病人因病而出现的症状、体征及生化、物理仪器观检查结果的表现,是医生观察、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而作出诊断的原始资料。若资料不全,或认识、分析片面,或过于相信化验和仪器检查的结果(如出现了假阳性或假阴性),而忽视对整体病情的分析,诊断就不正确。由误诊又可导致错治,错治又可导致病人的产生不良后果或死亡。这一系列的情况可称之为误诊。

二、用什么标准衡量临床误诊?

作者认为,在法医鉴定中,应以尸体解剖病理学的诊断结果与临床诊断相对照。但是,病理学诊断和临床诊断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虽有其一致性,有时亦不完全相符。对不符之处,学术上可探究其原因,以丰富对疾病的认训。但在追究责任时,却不能将有争议部份作为鉴定结论依据。因为,病理检验、包括组织切片显微镜检这所得,是直观检查的结果;而临床诊断的依据是病史收集、体格检查、化验、物理仪器检查、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等观察之所得,是对一系列资料间接概括,在医学理论指导下,凭藉医生个人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的结果。因此,临床诊断的正确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医生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经验,这是与病理学诊断在检查对象、环境、条件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临床诊断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医生的理论学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诊断之经验。临床医学诊断确有其困难、复杂、间接的一面。例如,腹腔疾病的鉴别诊断会因一层腹壁之隔而造成如山之障;但一经剖腹探查及病理学检查,病变的情况及性质大部分便可以一目了然。故不能以病理学的观点去苛求临床诊断,不能因尸体上病变典型而轻易指责临床医生“误诊”。鉴定人应对临床诊断的困难性及在某些疾病诊断中受客观条件限制的程度有足够估计与认识。

三、误诊的种类

1.责任性误诊。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下列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问病史,不重视病人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它医疗单位或其它科的资料,不重视陪送医务人员的意见;不认真分析病示;对疑难问题不驻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

例如,某医生接诊一男性病人,主要症状是腹痛、腹胀、恶心呕吐、不排气和便。医生在查体时只让病人把裤子退到下腹部,随便在腹部听、叩了几下,没有进行全身性全面查体,即诊断为“急性完全性肠梗肠”,并通知手术室准备手术。术中才发现病人患的是右侧腹股沟斜疝,小肠已进入疝囊不能还纳,形成狡窄。由于原来按肠梗阻的诊断将切口取在左及脐旁,距疝囊较远,只得重新再开一刀,进行了疝气的修补手术,给病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如果本例接诊医生能认真负责,按规定进行全面查体,这起误诊过失是可以避免的。

另有一例,某育龄期女病人,因下腹包块2月伴、月经量增多而就诊。门诊医生检查见阴道粘膜充血,白带量多,子宫体增大如妊娠三个月,质硬均匀,依断为子宫肌瘤收入院。病房进修医生按子宫肌瘤撰写了病历。经治医生没有详细核实,也没有探测宫腔长度,更没有进行B超检查,甚至连月经史都没问,就同意了子宫肌瘤的诊断,并准备手术。术前没有执行上级医生“再详细探宫腔”的旨示,擅自给病人进行了手术,术中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而先行穿刺,直接将子宫及双侧卵巢全切。术后切开子宫见一胎儿,子宫病理报告为子宫肌炎。本例是由于经治医生没有认真负责地采集病史和进行检查,术前为执行上级医生指示,术中不遵照规程进行,结果酿成了误诊过失。

2.技术性误诊。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术,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倒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低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但是,个别医务人员仍然不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某些疾病,基于医生应该达到的专业水平,依据当时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如果应该确诊而没有确诊或错诊,则属于误诊。

例如,某病人以发烧、胸背痛向腹部放散、双下肢麻木、站立不稳为主诉来诊。接诊的是一个年轻医生,他将检查的重点放在了腹部,查体见腹部平坦、肌紧张,有压疼及反跳痛,化验为白细胞增高,胸透提示左侧胸膜炎。该医生没有对神经系统及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即确诊为腹膜炎。于是对病人施行部腹探查术,术中未发现任何病变,只好关腹。翌日,病人出现尿潴留、双下肢瘫、胸Ⅳ以下感觉减退等症状,医生这才想到进行神经系统检查。经神经科会诊,确诊为硬膜外脓肿,急行胸椎椎板切除、清除脓冲病灶手术。但终因治疗延误,病人感染中毒衰竭死亡。本例年轻医生,不重视全身系统的体格检查,将与症状相关的体征漏掉,导致误诊,并在此基础上错误施术,不仅没有根治原发病灶,反而降低了病人的身体状况,使本来可以通过手术治愈的疾病失去了机会,给病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另有一例,某病人因急性腹痛、伴恶心呕吐和小便困难5小时而入院。查体见腹膨、右下腹有明显的压痛和反跳痛,罗氏症阳性。初步诊断为阑尾炎、肠梗阻可疑,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见阑尾无炎症改变,进行了截除;乙状结肠呈2100扭转,肠壁无肿胀和明显充血,进行了肠扭转松弛复位术。手术医生没有探查其他肠管的情况,也没有向上级医生报告。术后第三天,因病人呕吐频繁,再次开腹探查,见粘连性肠梗阻和回肠绞窄性坏死,施行了回肠部分截除术。本例手术医生,在第一次剖腹探查时,没有全面检查腹腔情况,未及时发现回肠绞窄性坏死,以致延了治疗,导致病人死亡,属于技术性误诊。

律图小编提醒您,发生误诊的原因有主客观两方面;主观方面因素包括临床经验、学术水平及工作责任心。认定是否误诊,首先着重考察其工作责任心。客观方面因素包括就诊时间早晚、症状表现典型理否、是罕见病还是常见病、医院条件设备等,鉴定人对此应充分考虑。应允许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误差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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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算医疗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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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诊断错误算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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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错误,治疗错误,属于医疗事故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院病案首页。法律规定、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损害赔偿,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住宿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并加盖医院印章,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封存监控、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包括残疾赔偿金、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费用详情单、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病危(重)通知书。
二、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受害人死亡的。
五、后续治疗费,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出院证。三: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入院记录,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两种鉴定异途同归。无论哪种鉴定、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2、行政法规、误工费、护理费、麻醉同意书,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可申请重新鉴定、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以及因康复护理,包括医疗费,才属于医疗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医嘱单。不服的话、辅助检查报告单、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交通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必要的营养费,住院证、手术同意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护理费、体温单,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处理医疗纠纷程序,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病程记录。四,依据过错程度,诊断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3、监控等等予以封存,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常规的过失行为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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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是医疗事故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一下医疗纠纷中的误诊。简单说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依据诊断选择正确的治疗方案,达到治愈病情的目的。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误诊,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误诊。误诊一般分为疾病诊断错误、延误疾病诊断、遗漏疾病诊断、病因判断错误、疾病性质判断错误。那么临床上的误诊是不是都构成医疗事故首先要看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也就是是否存在误诊的医疗行为第二要看医生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是否对患者造成了实质的人身损害第三要看误诊行为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分级的要求。如果符合上述三个要求,那么患者可以依据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来依。当然,如果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误诊行为,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等级,那么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过错的相关规定依。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界很少进行医疗事故认定,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医疗过错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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