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买卖有什么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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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产权房是指在国有或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没有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虽有一证或两证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子。第1、存在法律效力风险。第二,房产转让风险。第三,政策风险。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买卖有什么风险?

由于很多人没有相关法律常识,不知道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最新的有关小产权房的政策有哪些?小产权房的走向究竟如何?小产权房能否转正呢?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买卖有什么风险?

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一、小产权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

1、法律原则上认定无效。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原则上认定无效,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社会争议很大,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2、房产证问题影响升值。

购买后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且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3、开发建设风险。

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如果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买卖有什么风险?

4、国家政策调控风险及拆迁补偿问题。

如果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 国家政策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停建或者拆除,购房人只能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

5、房屋质量和售后维修无保证。

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根本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容易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且小产权房没有维修资金,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买受人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6、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不明确。

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其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多的帮您了解有关小产权房是什么的知识。小编提醒您,小产权房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您一定要慎重购买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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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二、常见合同风险
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5、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7、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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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个主要针对外贸型企业而言的,因为外汇市场瞬息万变,对已利润率低的企业来说,万一碰上汇率风险,很有可能会有汇率损失。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如有一批货物成本为100元人民币,出口到其他国家比如,售价20美元,如果按照1美元兑6.7人民币来算的话,货物价值134元人民币,但是产品从出口到,人花20美元买了都需要花时间,而在外汇市场,汇率却是24小时都在变化,假如从出货到收到钱花了半个月时间,而这半个月时间外汇市场上有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假如碰上英国脱欧这种事情,导致汇率大幅度波动,就很有可能亏损。  那企业该如何规避呢  
1、在对外出易中,尽可能采用本币作为计价货币;在必须使用外币交易的条件下,要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如欧元、英镑等;在自由兑换货币中,应避“软”就“硬”,选择硬货币。  
2、签订合同时,增加保值条款,把汇率定下来,以后无论汇率发生什么变化,仍按合同规定的汇率付款。外汇风险分摊的方式就是在主约上附一个价格调整条款,允许汇率在某一上下的区域内调整,若真正的汇率波动超过此上下限,则超过部分所引起的差额由买卖双力平均分担。  
3、远期结汇锁定汇率,在与指定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合同时,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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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1、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2、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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