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证前购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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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提供结婚证和购房合同就可以证明是婚前购买的,不动产证只能办理至个人名下。2、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婚前财产,一旦感情破裂,房子属于婚前付首付一方,但是需要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做出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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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结婚靠房子的时代,很多人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买好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随着现在离婚率高居不下的情况,许多夫妻在离婚时对补办结婚证之前购买的房子的归属产生了很大的争议。针对这一情况,律图小编将为大家带来补办结婚证前购房,离婚房产怎么分割一文,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红娟与蒋某经朋友介绍于2003年3月25日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双方感觉良好,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双方准备相约为伴侣。当年1,红娟与蒋某在家人和朋友的祝福声中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并在新郎蒋某家中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的亲朋好友均到场参加婚礼并给予祝贺。为了纪念这美好的时刻,婚礼半后后,女方怀孕,并于次年春季生下一女。

举行完仪式不久,沉浸在幸福之中的小两口为了能拥有自己的一个甜蜜爱巢,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本区的一处房产,署名为男方蒋某。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和其他一些原因,两位新人直到2004年9月18日才到区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

自红娟怀孕三个月至离婚时,双方便一直无夫妻生活,男方突然以性功能有障碍为借口使双方后来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两人多次发生争吵与暴力事件。生下孩子后不久,红娟搬回娘家居住。

2006年年底,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蒋某利用红娟外出的机会,将家门换锁,企图将红娟净身赶出家门,并且,蒋某还多次发短信向红娟挑衅,并进行诸如“让你受活寡”之类的人身侮辱家庭冷暴力。红娟回婆家取生活用品,被蒋某拒之门外,原告无奈拨打“110”报警

红娟最终对蒋某失望至极,决心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于是找到律师进行咨询,但问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其中不乏许多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得到的结论均是房子只能按男方婚前财产进行认定,后又通过《法治进行时》找到了张晓黎律师。

经过询问红娟本人,律师有点不解,二人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直到走入婚姻的殿堂,两人都是幸福浪漫的,并在婚礼后兴高采烈地看房、选房并共同购买自住房屋。为什么女方怀孕后没几个月,男方突然像变了一个人一样,对女方的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呢?红娟这时哭诉了她的不幸遭遇,原来,她怀孕没多久就被查出一种慢性病,男方开始嫌弃她,并对她的生活不再关心,整天出去游手好闲,直到孩子生下来至离婚时,男方都不愿再履行为夫为父的义务,生活上不照顾红娟及女儿,经济上不承担任何为夫为父的责任,长期不回家,将红娟及女儿冷落在家。

律师分析:

通过红娟的陈述,我陷入了良久的沉思。经了解,红娟与蒋某分居已达两年多之久。通过双方的生活状态,我认为,在女方生病的情况下,男方本该更加体贴照顾女方,给女方以安慰,以期安慰她受伤和脆弱的身心,但蒋某没有这样做,反而往红娟的伤口上撒盐,男方蒋某利用红娟外出的机会,将家门换锁,企图将原告净身赶出家门的做法令人发指,且被告多次发短信向原告挑衅并进行诸如“让你受活寡”之类的人身侮辱与家庭冷暴力的行为加剧了夫妻感情裂痕。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呢?我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虽然婚姻关系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但如果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则双方为共同生活购买的相关财物应认定为共同。于是我初步认定房产应为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所生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这样不但有利于照顾刚脱离哺乳期的女儿的成长,给予孩子及时的母性关怀,更有利于给孩子幼小的心灵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和人文关怀,红娟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

庭审过程:

2006年腊月十八,红娟和蒋某的离婚诉讼在住所地法院开庭,因为双方的房产问题是本案中最敏感和最重要的问题,该案吸引了双方近二十余位亲戚的旁听。

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及宣布法庭纪律后,男方一看女方这边人多势众,于是以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申请法庭不公开申请,经审查,法庭当庭决定不公开审理,于是庭上只剩下男女双方和各自的代理律师。

女方首先提出离婚及理由,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以及要求分割包括蒋某名下房产等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男方首先答辩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女儿由红娟抚养,并坚称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由于调解是婚姻案子的必经程序,法官听完双方的第一轮陈述后开始调解,但蒋某和他的代理律师坚持认定,房子是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分割。法官无法调解下去,遂继续开庭,双方开始举证。

女方拿出婚礼的刻录光盘,以证明两人早在2003年12月便举行婚礼并自此以后开始夫妻名义的生活,只是2004年9月才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并拿出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联系阐理。

我代理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作出了相应的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红娟和蒋某的夫妻关系12月举行婚礼时便实际开始,因为双方已达法定年龄,且自愿结婚,又通过婚礼的形式向公众和双方家属、亲戚对双方的夫妻关系进行了公示和见证,并于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购买各种家用设施及设备,当然包括署名为蒋某名字的房子。虽然男女双方在举行婚礼9个月后才进行婚姻登记,但双方在举办婚礼后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登记应认定为婚姻登记的补办手续,双方在婚礼后、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参与分割。

其次,我又代理红娟一方继续提出如下意见:分割财产应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因为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法院应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

另外,离婚对女性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性大,不论是从性别差异来看,还是社会实际来看,女方均处于弱势的地位。本案中,男方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愿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不履行照顾妻子女儿的法定义务,不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经济责任,且长期夜不归宿,并对原告有暴力殴打情节,还符合婚姻法关于有过错方的规定,明显属于有过错方,还应对原告进行精神赔偿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我们的意见逐渐被法官采纳,本着和平解决此事的原则,法庭再次组织调解,男方蒋某仍不愿分割房产,但是根据我们的证据和有理有据的阐述,法院最终认定了“2004年9月1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是本案最大的胜利,认定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则意味着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为了给我方当事人争得更多的财产,我们又历经了三个来回的“谈判”,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产权署名为男方蒋某,且房屋尚有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需要清偿,双方同意房子归男方,但由蒋某给付女方红娟房屋折价款二十三万元,房屋贷款仍然由男方清偿。

专家点评:

男女双方恋爱或男女双方为结婚而在婚前共同购房的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尤其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温,房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受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在购买前和购买时明确自己对房屋的权属性质和份额就显得无比重要,尤其是男女恋爱期间以及为结婚购买房屋时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论双方当时感情多么好,如果没有结婚,一定要事先进行公证,约定共同共有,以防后患无穷。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了“举行婚礼后、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屋为共同财产的事实,正是因为采纳了女方代理律师提出的“双方结婚的实质时间”应当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才避免了女方利益的损害。据说法官当初也不认同房屋系共同财产,后来随着庭审的深入和代理律师的深入阐述,法官逐渐认同并接受了该观点。因为关于“婚姻效力追溯”的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实际运用得相对较少,这才有了红娟准备起诉离婚时在咨询了十几家律师事务所后都认为该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主张。但事实上,女方的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对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运用,这才为女方争得了较多的财产。

最后,再次提醒结婚须及时登记。因当事人双方生活在北京市远郊县,当地的生活习俗仍然把婚礼当做结婚的象征,而对法定的领取结婚证不予重视,这才会导致双方在离婚时因“双方究竟何时结婚”的问题而相持不下,继而对此期间的房屋各持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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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跟男方因为性格不和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经过沟通双方自愿离婚,准备去办理手续,有个问题请教一下 购买的保险离婚会分割吗?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
最高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通俗解释:
【购买时间】在婚姻期间购买(注:非婚姻期间购买不属于此类)。
【购买保险的资金】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注:用个人购买不属于此类)。
【当事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注: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夫妻中的同一人,或者给儿女购买的保险,则不属于此类哦)
【适用期限】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注:如离婚时已不在保险期限内,则不属于此类哦)。
【分割标准】按离婚时的保险现金价值对半分。
(注: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则把退回来的钱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投保人选择不退保,则按照离婚时保险的现金价值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
说明:不区别哪类保险,只要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都会按上述规则处理。
现金价值较高的产品:终身寿险、万能险、理财型保险、养老型保险等。
短期意外险一般没有现金价值,则不适用;定期寿险现金价值不高,意义不大。
温馨提示:按现金价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按投入的保险费分割哦。
最高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解释:理财型、养老型保险,生存期间给付的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险
最高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解释:
1. 婚姻期间获得的保险金(不是保险费哦)。
2. 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具有人性质的保险金。
如受伤、得病后,保险公司赔的钱(包括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的赔付),为个人财产。
3. 依据他人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在他人去世后作为受益人获得保险赔付,为个人财产。
通过上面关于购买的保险离婚会分割吗?该如何分割?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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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和他老婆因为两家人的事情发生了纠纷,我朋友决定离婚,想问婚前购买的房改房离婚分割,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我朋友在婚内买了房子,现在要闹到离婚的状态,婚内购房离婚怎么分割呢?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部分不良的现状,也增加了不少难题。不少朋友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并不是很清楚,经常会问:新婚姻法,婚内购房离婚怎么分割?本文就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新规定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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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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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
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问题。有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婚前购置的房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一种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婚前购置房产的不同方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然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当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及个人于结婚前偿还的贷款,这房产是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原则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不允许分割的,双方另外约定的除外。购房者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双方协商或判决。
第二种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产权认定以物权登记为准,就是说,房屋产权证上登记谁为权利人,谁就对该房屋产权享有所有权。此时就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案例:
小张与小李去年结了婚,婚前,双方的父母各出资二十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小两口结婚的住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张。结婚后,小张和小李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姻感情发生破裂,小张决定离婚,此时小李的父母心里面却犯起了嘀咕,一旦女婿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其资助购买的房屋的怎么办,如何分配,现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小张,小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社会生活过程中,子女结婚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购买住房的毕竟占很一少部分,绝大多数年轻人都是依靠银行贷款或者父母的资助购买住房,所以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经常会有,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错、白头到老那是最好,万一感情发生破裂,离婚时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如何分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对本案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女子购置的房屋,应当认为系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如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由于房屋是小张和小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又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可认为是双方父母对小张和小李的单方赠与,小张和小李可根据其各自出资的份额享有权利,离婚时按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从本案的情况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小张的名下,如无相反证明应当认为该房产属小张所有,小李在离婚时可凭其父母的出资凭据要求分割其所有的份额,但夫妻二人结婚时谁也没考虑到其婚姻生活能走到今天这一步,没有留下任何有利的证明材料。小李父母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小李认为其婚后所居住的房屋自己也出资二十万元,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如果小李举证不能并且小张一方不承认的话,小李的请求很难得到的支持。在此笔者提醒,如婚前由婚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在办理房产所有凭证时应当属夫妻双方的名字,即在办理所有权证的同时办理共有权证,以明示另一方的共有权利。并且在出资买房时注意留下各自的交费凭据,必要时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予以公证或者见证,以避免日后出现此项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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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购房离婚后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购买两限房离婚分割怎么分割新婚姻法对于离婚房产如何分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和房产是不是两限房,没有任何关系。归纳一下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的分配原则: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二,什么是两限房: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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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若是认定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分割。房产归购买的一方所有。2、若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仅仅是给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的时候房子归产权方所有,但就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需要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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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在离婚时怎么分割?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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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购房离婚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割
?
如果房产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就完全不存在分割问题。有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婚前购置的房产,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一种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婚前购置房产的不同方式,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当然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当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交纳的首付款及个人于结婚前偿还的贷款,这房产是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原则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不允许分割的,双方另外约定的除外。购房者结婚后,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可以双方协商或判决。
第二种 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这样的婚前财产如何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产权认定以物权登记为准,就是说,房屋产权证上登记谁为权利人,谁就对该房屋产权享有所有权。此时就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案例:
小张与小李去年结了婚,婚前,双方的父母各出资二十万元买了一套房子作为小两口结婚的住房,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小张。结婚后,小张和小李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姻感情发生破裂,小张决定离婚,此时小李的父母心里面却犯起了嘀咕,一旦女婿离婚,在财产分配上其资助购买的房屋的怎么办,如何分配,现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小张,小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社会生活过程中,子女结婚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购买住房的毕竟占很一少部分,绝大多数年轻人都是依靠银行贷款或者父母的资助购买住房,所以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经常会有,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错、白头到老那是最好,万一感情发生破裂,离婚时父母资助所购买的房屋如何分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已经对本案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女子购置的房屋,应当认为系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如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列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由于房屋是小张和小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又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可认为是双方父母对小张和小李的单方赠与,小张和小李可根据其各自出资的份额享有权利,离婚时按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从本案的情况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小张的名下,如无相反证明应当认为该房产属小张所有,小李在离婚时可凭其父母的出资凭据要求分割其所有的份额,但夫妻二人结婚时谁也没考虑到其婚姻生活能走到今天这一步,没有留下任何有利的证明材料。小李父母的担心不无道理,如果小李认为其婚后所居住的房屋自己也出资二十万元,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如果小李举证不能并且小张一方不承认的话,小李的请求很难得到的支持。在此笔者提醒,如婚前由婚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在办理房产所有凭证时应当属夫妻双方的名字,即在办理所有权证的同时办理共有权证,以明示另一方的共有权利。并且在出资买房时注意留下各自的交费凭据,必要时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予以公证或者见证,以避免日后出现此项纠纷。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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