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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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应自首成立。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自动投案的,成立自首,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对于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律图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希望在案例中能够找到你想要的东西。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回来的成立自首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因出于哥们义气为詹某解气而伙同黄某、邵某共同故意打伤唐家父子二人,并最终导致了唐父轻伤、唐子重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与詹某、黄某和邵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事实。随后张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外逃,在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张某实施逮捕后,张某再次到公安局投案,同日张某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投案,是否成立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作案后虽然曾主动投案自首,且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尚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其后被批准逮捕,但尚未执行,至归案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未被撤销,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系惧于法律的威慑被动归案的,并且其归案也不是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解释》第一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规定,不具备自首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张某自首成立,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张某自首仍应成立。理由如下:

(一)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成立自首。

一方面,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张某在潜逃过程中,虽然公安机关曾组织力量实施抓捕,但张某能再次主动投案,属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显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情形,否则便和该《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前后矛盾;而且,“犯罪后逃跑”,当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之情形,而之后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而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未抓获被告人张某之前,而是因为被告人张某主动愿意将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当然应该认定为系在被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从法理的角度看,重点应考虑我国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

首先,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自首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其次,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出于本人意愿而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它与违背犯罪人意志的被动归案,或者在被动归案后的坦白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自首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小。不难看出,被告人张某系出于自身真心悔过而将自己主动交付给国家追诉,否则其不可能在未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主动归案,故张某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应该成立自首。因此,第一种意见称张某系“惧于法律的威慑被动归案”而不认为其成立自首,是不成立的。

再者,《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解释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意义上法律对“自动投案”的理解,即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一种为特殊情形下“视为自动投案”的若干情形,其中就包括了“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里对“犯罪后”的理解,根据法律解释学原理,应从一般、通常的文义解释看,它理应包涵了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逃跑的行为。既然如此,虽然本案被告人张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张某后来又能主动投案,自然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只不过这时的被告人张某属于法律上“视为自动投案”的特殊情形。我们不能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否则就有机械适用法律之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依据法律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前述“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在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又能主动投案并不再逃跑的,仍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成立自首。当法律出现冲突或者面临两可解释时,我们更应该结合法律原理和立法目的来理解和选择更为合理的解释,以应对现实中的各种法律难题,毕竟法律永远都是落后于时代的,它具有滞后性,但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精神永远不会改变。

(三)从常理角度看,应考虑犯罪人逃跑后再次投案而对其从轻处罚的合理性

一方面,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小,犯罪人之所以外逃后又再次主动归案,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只要其自动投案,并将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系真心悔过,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小,故法律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从常理上是说得通的。

另一方面,如果因为犯罪人外逃而不认可其先行自首行为的成立,结果必然会使犯罪后逃跑且原本有再次投案动机的犯罪人,不会再次主动归案,这无疑和刑罚经济原则背道而驰,也不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试想,如果被告人张某知道自己再次主动归案,而法院认为其先行成立的自首不再成立,继而不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的话,那被告人张某还会再次投案吗?显然不会。何况,正是因为被告人张某选择再次主动投案,从而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进一步浪费,相对于张某被动归案,无疑是节省了司法成本的。

(四)从社会影响看,更有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

从我国长期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看,被告人张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之后被批准逮捕,而就在被追捕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能再次主动投案,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然应该对其从宽处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以鼓励犯罪人真心悔过自新,认真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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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逃跑又回来成立自首吗
自首后又逃跑但是又主动回来自首的还是会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如果是自首后又淘宝的,那就不再认定为自首行为的,自首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刑罚,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自首行为是需要严格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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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首后又逃跑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考量自首和传唤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必须重点衡量构成自首的其他两要件,而不能简单把两者画上等号。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首先必须明确自首的涵义及其认定条件。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即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这是构成自首的关键要素二是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这是构成自首的本质要素三是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自首认定上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自动投案特别是“视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
判断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传唤人是否属于自首,同时必须明确传唤的涵义、性质及其不同情形。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对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自首,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经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未开始讯问前或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应认定自首。因此种情况虽与未经传唤的自首有所区别,但毕竟是被传唤人主动决定自首,传唤只是诱发其作出该决定的外因二是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的,不应认定为自首。因此种情况下被传唤人并未主动决定自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应具备的要件。
因此,对经传唤到案后的被传唤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其到案过程中是否形成自首决意,即看其是否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发生交通事故自首逃跑后又自首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逃跑然后又主动自首如何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2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当下很多司机朋友脑中想到的就是逃避,脑子冲动之下做了逃逸的行为。后来认识到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加重处罚,于是就主动去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如何认定交通逃逸后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论。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人民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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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逃跑又自首算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自首不能算作是自首,因为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条件,并且与刑法的目的还有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自首可以相对减轻犯罪分子的处罚,被告人如果逃跑了无法体现对受害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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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后又逃跑的能认定为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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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跑又自首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逃跑然后又主动自首如何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2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当下很多司机朋友脑中想到的就是逃避,脑子冲动之下做了逃逸的行为。后来认识到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加重处罚,于是就主动去自首。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如何认定交通逃逸后自首 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论。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人民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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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又逃跑是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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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后逃脱处的认定 一、自首是我国刑法设置的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并体现宽严相济处罚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通过交代自己或他人的罪行而便于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自首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这种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我国在相关的法律中对一般立功条件规定了两个成立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自首。 二、行为人自首之后是否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是自首之后导致的必然后果,即行为人因自首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或裁判,这是自首之后的事后行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自首的要件有三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三、是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而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删除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规定,这种删除只是形式上的改动,在实质要件上,成立自首仍要求犯罪分子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 一般情况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三点: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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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吗?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是不能算作自首行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下罪行后主动到公安局自首,但在中途逃跑后最后又投案的,已经不能算作自首行为了。但是考虑其最终还是主动投案,考虑适当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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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还是自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再自首的如何处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们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法律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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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2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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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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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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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后被通缉抓获,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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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基本构成要素,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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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可以;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可以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是可以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如果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愿意自首,完全可以到就近的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或者单位进行投案,可以电话投案,电信投案,最后只要能够如实供述案情都会被认定自首,从而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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