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收房前必须弄清的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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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核验业主材料二)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购买者收房前必须弄清的事项有哪些?

房产买卖纠纷中,很多都是由于购买者收房前没有注意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导致的。那么,购买者收房前必须弄清的事项有哪些?购买者收房前需要查验房屋的哪些方面呢?购买者收房时,怎么才能避免出现相关的房屋买卖纠纷?

一、钥匙和房子 有了这两样算不算收房?

还得有三书一证一表和消防验收

大足的刘先生等人高高兴兴去收房,却没拿到合同约定的两书一证,为此纳闷不已:“只拿到钥匙,这能算收房吗?”近日,经过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调解,开发商自知理亏,只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万余元。

2010年5月,刘先生等人先后同当地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当年底交房并书面通知,验收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简称两书一证),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将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到了交房时间,开发商仅通知购房户到物管处领取了交房钥匙,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和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也未向购房户出示两书一证。这让刘先生等人纳闷不已。

2011年5月30日,开发商才提供了两书一证。刘先生等14名购房户认为,开发商晚了5个月交出两书一证,属于逾期交房,2013年初向大足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认为,2010年底通知购房人领取新房钥匙时,他们并未提出异议,这是对交房条件的认可。这是一种事实的交付行为,不存在逾期交房。

没有按期提供两书一证,也算逾期交房。法官调解后,该系列案件当庭裁判,开发商支付这14名购房户逾期交房违约金111240元,并当庭兑现。

接房要看三书一证一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如今购房者接房时一定要查看三书一证一表,齐全后才能接房。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

另外,根据《消防法》,楼房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

二、 楼房长胖长高 遭罚款后还赔业主吗?

严重超规不能排除开发商的民事责任

很多购房者认为,接房完成后就可以安心入住了。其实,接房后也可能会遇到问题。江北区某楼盘规划建设2.7万平方米,最终却建成3.4万平方米,业主接房后以小区环境、生活舒适度、房屋价值降低为由,向开发商索赔。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近万元。

2011年4月11日,黄某在江北区购房了一套商品房。根据规划部门的审批,该小区规划许可面积为27000余平方米。然而,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不但增加了楼层,还增加各楼层面积,最终使该小区建筑面积达到34000余平方米,超出审批近7000平方米。当地建委查出开发商违规后,对其罚款745万元。

2012年底,业主黄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就违规超建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开发商却表示,违规超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就不该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违规超建行为在被行政处罚之后,是否还需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具体到本案而言,开发商违规超建面积近7000平方米,占规划许可面积的近四分之一,属于严重超规模建设,对业主居住环境和舒适度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中,行政处罚并不排除开发商的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黄某9700余元。开发商不服,2013年7月上诉。重庆一中院日前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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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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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七项条款,哪些是必须符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2)工作内容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4)劳动报酬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5)劳动纪律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增值税发票月末销项是不是必须要进项结转?
[律师回复] 如果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范围的赔偿金,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货物销售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随“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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