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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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务人之间内部的求偿关系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更多的却是产生终局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连带债务则当然产生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分担关系,各债务人必有分担部分。功能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并未加重债务人自身的负担,而连带债务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设定给债务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思虽然看上去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其实两者是有显著区别的,那么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有什么区别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显著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

2、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3、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典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摊关系,即使其内部互偿也非分摊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内部求偿不同。

由上文可知,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有:产生的原因不同、目的不同、法律要求不同。希望本次律图小编带来的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别的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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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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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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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同学做生意资金周转不顺利,借了我两万元,现在电话也不接,我不知道如何讨债,请问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具体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和构成,在性质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些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和连带保证问题的回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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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之债有哪些类型
1、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4、合同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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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向终局债务人求偿,如果对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就不能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实际上剥夺了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有分担数额,债务人之一超过其分担数额清偿时,就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内部追偿权,这种求偿权是基于各债务人共同行为,而请求各债务人分摊各自的份额。不真正连带之债不存在内部分摊问题,不产生内部分摊求偿权,但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只不过这种求偿关系是建立在终局责任上的。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换言之,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能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不真正连带之债内部追偿的性质是让与请求权。让与请求权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这首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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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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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形态有哪些
数个独立债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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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1、多个债务须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一日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去异地办事途中,该车与张某的面包车发生碰撞,王某被撞伤,花去医疗费若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对王某负违约之债,张某基于侵权赔偿关系对王某负侵权之债。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侵权。但即使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如甲盗得乙的羊,在赶回的路上羊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共同侵权、合同的约定不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的请求权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财产交丙使用,丙将财物损坏,那么债权人乙对债务人甲、丙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权是互相的。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
同时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
一,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4、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相互联系。数个债务发生联系,给付内容同
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巧合。尽管部分债务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消灭,但这只是因债权客观上已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5、多数情况下有终局责任人
终局责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如甲擅自将乙托其保管的电视交丙使用,丙将电视毁坏。甲、丙虽都是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丙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偿还了债务,甲有权向丙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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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是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向终局债务人求偿,如果对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就不能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实际上剥夺了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有分担数额,债务人之一超过其分担数额清偿时,就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内部追偿权,这种求偿权是基于各债务人共同行为,而请求各债务人分摊各自的份额。不真正连带之债不存在内部分摊问题,不产生内部分摊求偿权,但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只不过这种求偿关系是建立在终局责任上的。所谓终局责任人,就是指对于数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换言之,尽管各债务人的债务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但有时却是由于最终可能归责于一人的事由而引起一系列债务的发生,这种可最终归责的债务人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不真正连带之债内部追偿的性质是让与请求权。让与请求权指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这首先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
因为最近朋友开了一个公司,但是最近经营出现了问题,所以想要问一下不真正连带债务 法国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法国是这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中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和构成,在性质上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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