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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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侵害的法益都是人身法益,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客观上采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索取债务。主体,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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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要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采用拘留、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相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人身法益,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非法拘禁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危害行为,对于危害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一般都会伴随着向被拘禁者本人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债务,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索债行为往往会对被拘禁者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危害。索债型非法拘禁并非侵害财产法益,只是侵害人身法益,属于单一客体。这一点可以区别于绑架罪的复杂客体。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采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索取债务。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包括公立救济和私力救济。公立救济的手段往往包括诉讼、行政等合法手段来救济权利。私力救济往往依靠自身的力量来救济权利。而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采用的是私力救济中的非法拘禁手段,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来索取债务。

如同一般的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自行为开始实施并控制被害人直到被害人恢复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持续状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涉及两个问题:

⒈ 行为方式

行为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对于普通的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也可以在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不作为的方式来非法拘禁他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作为的方式来实行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里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索债目的,客观上也在索债目的支配下以积极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行为。”

⒉ 行为手段与表现

行为人一般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欺骗等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挟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紧闭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在场所自由活动。随后,行为人往往向债务人或第三人索要债务,并取得相关财产,由于行为人只是单纯出于索还债务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且一旦债务人或第三人满足了自己的要求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并立即释放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这种独特的心理态度决定了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和一般的绑架罪、抢劫罪在行为表现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本人认为,行为人一般会顾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危而不会采用杀害或者严重伤害被害人身体相威胁。行为一般以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进行,行为人往往会直接告知或有意暴露自己的身份,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明白自己是为索债而非其他目的而为非法拘禁。这也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自身特点。

⒊ 行为对象

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在为索取债务的目的指导下实施的拘禁行为,其犯罪对象是明确的。但并不是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理由是: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中的“他人”就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次,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人想拘禁当事人本人索取债务,有时较为困难,故常常选择拘禁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幼年子女,并以此来向当事人本人来索债。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事人与其亲属和子女有特定关系,行为人可以以其为要挟,实现索债的目的。因此,将“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的“他人”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本人认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

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具体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应该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除须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需具备是被拘禁者或者与被拘禁者关系密切相关人的债权人这一身份条件。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在共同犯罪中,受债权人指使或雇佣参与到非法拘禁行为的人,可以不要求具备债权人这一身份要件。在实践中,也存在单位为了索取债务而实施拘禁对方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人的行为。本人认为:既然本罪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此类行为仍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将参与决策、实施拘禁,实施索债等行为的自然人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应以单位犯罪处理。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理论界有以下两个分歧:

⒈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具体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逼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偿还债务,一般是在采取合法途径使债权得不到偿还,不得已而为之,的确是事出有因。而且,单从债务人方面来说,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本人认为:只是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的性质。对于某些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影响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⒉ 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对此刑法学界分歧不大。但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学界有不同的观点。通说认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本人认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索取债务的目的,而且索债行为与拘禁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之前,认识到自己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为此行为,并且具有在实现债权后立即释放被拘禁人的心理。因此,从这里很明显的看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心理只能是直接故意。

由上文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详细的构成要件内容在上文已经介绍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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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
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
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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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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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体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属单一客体;绑架罪则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复杂客体。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
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有一个区分这两个罪的关键:则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与否,这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界限。在各种各样的索债案件中,索债案件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难以查清的债务。
(1)索取合法债务。如果行为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对他人进行扣押、拘留,且其债务是实际存在的,应定非法拘禁罪。
(2)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行为人索取的数额与合法债权的数额之间的差价,分别不同情况以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对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犯罪人使用绑架、拘禁手段索取财物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由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其实际债权,这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合法债务显然已成次要目的。但若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其绑架罪不能成立,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因为,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行为人超过合法债权索取的数额不大,这就足以证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合法债权,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是,这同时产生另一问题,即如何判断和确定超过合法债权的“较大”与“不大”?
首先,应当确定合法债权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超出合法债权的数额。
其次,要确定超出合法债权数额较大的“度”。笔者认为,虽然在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索取大大超过合法债权的,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但这与一般的绑架罪毕竟不同,因为其索要的财物中存在合法债务,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其数额。为此必须规定超过合法债务的是一个较大的数额,这样可以明显表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出入他罪。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数额,笔者认为可参照“两高”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于数额的规定。如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敲诈勒索 1000-3000元为数额较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笔者认为,考虑到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中索3 取超过合法债务的数额以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为宜。
(3)索取非法债务。如果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也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刑。
(4)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如果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债务,对行为人的行为则应以绑架罪定性。
(5)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民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时由于证据的缺乏而难以查清。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索取他人4 财物的目的”,所以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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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因为别人欠他钱,他又不懂法,他把别人关起来了,涉嫌非法拘禁,请问一下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例中的处罚会有什么?
[律师回复]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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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及认定
特征是债权人纠集他人,找到债务人,然后将债务人转移至宾馆拘禁,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司法认定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拘禁时间长短对定罪的影响、索取债权的数额超过实际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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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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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构成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审查,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认为有逮捕必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公民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涉嫌报复、耍、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非法拘禁与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要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审查,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认为有逮捕必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公民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涉嫌报复、耍、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非法拘禁与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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