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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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调换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二)调换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工作按照“平等自愿、无偿调换、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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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有哪些政策的规定,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哪些内容?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公共租赁住房调换有哪些限制?

京建发〔2014〕45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承租家庭实际居住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法[2013]15号),现就本市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调换

(一)调换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二)调换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工作按照“平等自愿、无偿调换、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调换程序。承租家庭调换住房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规定填写《承租家庭申请书》,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住房调换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2.房屋产权单位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核定,登记核定通过家庭的住房信息,并汇总成册以便供其他调换需求家庭查询。登记信息包括现居住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户型、租金标准、租期、欲调换项目要求等。

3.房屋产权单位应登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房源调换信息,承租家庭可登陆信息系统寻找调换对象。承租家庭各方达成调换意向后,分别结清现居住房屋各项费用,持身份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项目管理部出具的各项费用结清证明等材料,共同到房屋产权单位指定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见附件)。房屋调换手续统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4.承租家庭各方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分别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承租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互换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调整

(一)调整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结婚、生育等原因人口增加需要调整住房的,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调整现配租住房。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希望调小配租住房套型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申请调整。

(二)调整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受理、统一调整”的原则进行。

(三)调整程序。承租家庭调整住房实行登记轮候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房屋产权单位每年在3月、9月集中受理承租家庭住房调整申请。承租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承租家庭申请书》,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住房调整申请,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单位对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因家庭人口变化需调整的申请材料报送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服务办理通知书》;不符合调整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家庭原因。

承租家庭自愿调小配租住房套型的,房屋产权单位初审后可在同项目匹配房源中直接予以调整。

3.房屋产权单位为通过审核的调整家庭登记排序,建立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库。需求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源时,产权单位可直接予以调整,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按规定期限腾退原承租住房,房屋租赁期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

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区县调整审批意见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区县审批时间一致的按照承租家庭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申请时间一致的按照家庭住房面积排序,住房面积小的优先。

4.房屋产权单位持有的空置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前,应根据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情况,划分一定比例房源满足调整家庭需求, 调整房源使用方案报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调整家庭腾退出的房源统一纳入公开配租房源分配。

5.申请房屋调整的承租家庭,也可登记参加市级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摇号配租活动。承租家庭在等待再次配租住房期间,可继续承租原有住房,待配租新房后,承租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原有住房。

三、不予受理调换调整情形

承租家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房屋产权单位制止拒不改正的,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的,房屋产权单位不予受理房屋调换调整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调换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组织对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管理工作检查,发现产权单位有违规调换调整房屋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处理。

(二)房屋产权单位对承租家庭合理调换要求、正当调整需求应予以支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申请、审批管理档案,设立专人负责房屋调换调整工作,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见附件),登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屋产权单位在调换调整家庭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3日内,应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终止承租家庭原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应在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布房屋调换调整结果,并将承租家庭名单、调换调整房屋情况、房屋租金等材料,分别向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变更手续。因调换调整住房原因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五、其他

(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持有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调换调整试点意见。

(二)本通知自2015年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调换调整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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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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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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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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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有产权置换和产权调换两种协议,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调换,但是协议形式不同,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赋予的特别效力,才使得被拆迁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获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在实体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视这一点,将本应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搞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可能因此而丧失,最终房屋被拆迁,约定的房屋无法取得,闹得鸡飞蛋打。
另外,国家针对房屋拆迁所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在税收上是给予优惠的,而针对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这也是事关被拆迁利益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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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调整的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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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岗位调整的定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二、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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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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