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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法》中并未对法定节假日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才明确规定了每年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定节假日除了可以享受几天的休假外,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则还要支付更多的加班费。这一点,请广大劳动者们特别注意,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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