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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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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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买卖合同有什么风险呢?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买卖合同风险如何防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

2、特殊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

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

4、其他合同

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

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

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

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

5、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

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

相关法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的权利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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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卖房屋风险该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买卖房屋风险怎么防范 买方注意审查中介的资质、合同卖方的主体资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产权是否明确、物业是否存在即将拆迁的情况等方面;卖方则要注意授权中介要范围明确,最好不要授权中介管理自己的私章。 通过中介买卖房屋注意什么 (一)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 (二)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条款明确清楚。 签署合同时,切记看清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内容后再签字;对合同内容模糊、条款概念不清的,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可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解释或把内容写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切忌轻信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所说的各种承诺和诱人动听的言辞。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请其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免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做到有案可查。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此为证。 (三)按揭购买一定要慎重考察能否实现按揭贷款。 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屋的购房者,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房屋,了解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及银行提供按揭的条件,慎重购房。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欲购买的房屋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可能导致购房失败的,可要求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四)核实房屋产权人身份及其对中介出售交易房屋的授权。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权属情况、产权人身份证明、以及产权人就此交易房屋对该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手续或是相关合同等。必要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与产权人当面确认。 (五)慎重给付定金,并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书面票据作为凭证。定金应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并要求开具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否则,要坚决予以拒绝。同样,对待协议文本和发票,必须查看公章是否清楚,查看所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与该公司的字号、名称相符。如不相符,请您不要签字,并及时谢绝服务。 (六)不要与经纪人私下交易。不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与经纪人私下成交的,往往会导致交易过户、交楼等手续没人跟进,或经纪人拿了钱就失踪等情况产生,造成损失。毕竟大多数的个人信用是显著低于法人信用的。
中介买卖房屋风险该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买卖房屋风险怎么防范
买方注意审查中介的资质、合同卖方的主体资格、共有权人是否同意、产权是否明确、物业是否存在即将拆迁的情况等方面;卖方则要注意授权中介要范围明确,最好不要授权中介管理自己的私章。
通过中介买卖房屋注意什么
(一)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度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
(二)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条款明确清楚。 签署合同时,切记看清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内容后再签字;对合同内容模糊、条款概念不清的,尤其是一些涉及费用分担、缴收房款、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可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解释或把内容写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切忌轻信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所说的各种承诺和诱人动听的言辞。如果需要补充一些条款,一定要落实在文字上,并请其在上面加盖公司公章,以免发生争议时说不清楚,做到有案可查。相关的合同、票据原件都必须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此为证。
(三)按揭购买一定要慎重考察能否实现按揭贷款。 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二手房屋的购房者,应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房屋,了解自身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及银行提供按揭的条件,慎重购房。要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欲购买的房屋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可能导致购房失败的,可要求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注明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四)核实房屋产权人身份及其对中介出售交易房屋的授权。进行交易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权属情况、产权人身份证明、以及产权人就此交易房屋对该中介机构的授权委托手续或是相关合同等。必要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与产权人当面确认。
(五)慎重给付定金,并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开具书面票据作为凭证。定金应直接交给中介公司,并要求开具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否则,要坚决予以拒绝。同样,对待协议文本和发票,必须查看公章是否清楚,查看所盖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与该公司的字号、名称相符。如不相符,请您不要签字,并及时谢绝服务。
(六)不要与经纪人私下交易。不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就与经纪人私下成交的,往往会导致交易过户、交楼等手续没人跟进,或经纪人拿了钱就失踪等情况产生,造成损失。毕竟大多数的个人信用是显著低于法人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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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生活中买卖交易是必不可少的,而有买卖就会有或多或少的交易风险。一般来说,许多买卖交易都需要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也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风险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对风险的防范。那么,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怎么防范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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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于2002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2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
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2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的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应按
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
2002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之。
二、风险分析及防范技巧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为双方对合同条款约定的模糊和合同条款不完备,而合同条款的模糊规定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会给该合同未来的履行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本案例而言,该买卖合同存在的漏洞、风险主要如下:
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
一般认为,合同价格条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约定,则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价格条款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导致在履行期间双方互相扯皮。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简单约定合同价格以市场价格确定,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处于不同的区域,则产品的市场价格则可能差别很大,如果没有明确是买方所在地或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则必然带来纠纷的隐患。即使基于价格波动的考虑,也应约定一个基准价格,并在该基准价范围内约定一个上下波动的幅度,这样可以避免给于对方以合同漏洞为借口,要求以超过卖方可接受的低价要求购买或以超过买方可接受的高价出售。标准的、完备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而不应该留下任何可以让对方找到借口违约的模糊表述。
2、质量标准及要求未约定
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之
一,质量标准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使卖方在生产产品的时候有了一个确定的标准(如果是先签合同再组织生产),另一方面可以在未来产品检验期间确定了一个检验标准。本案中因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也未确定产品检验的质量标准要求,导致乙方检验产品完全按照自己确定的标准,即使甲方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乙方也完全有可能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要求。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方法,那么在产品到达乙方后,由甲方、乙方按照双方确定的标准共同对产品验收,则不会出现本案中甲方完全被动的局面。
实践中多出现的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质量标准及质量验收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于产品质量有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如果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同时还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验收事项,如验收方法、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对于卖方来说,做出上述约定,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避免在履行期间不利的法律地位。
3、其外,本案例合同中缺乏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的缺乏或约定不明确,极大增加了合同风险,成为合同纠纷形成的隐患。
(1)合同标的条款,如品名、规格等的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合同交易的对象,涉及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因此该条款必须约定具体、明确,该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必备的条款。笔者曾接触过因该条款约定不明确而造成卖方最终发送的货物与买方需要购买的货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货物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标的的名称在合同中应使用标准学名,用全称,写明确商品的商标、品种、规格、花色等等,避免给交货方以任何可以偷梁换柱的借口。
(2)付款方式
合同中付款方式不明确,会造成收款方巨大风险,本案中未约定乙方的付款方式,如何付款、何时付款完全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如买方迟迟不付款,卖方也只能按照合同法确定的合理时间来要求乙方付款,必然会给买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买方以欺诈形式订立合同,则卖方会款货两空。
(3)交付方式、期限、地点
该条款确定了交货义务一方,即明确了谁交货、以何种方式交货、何时交货、交货地点,一般情况下,如有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风险承担等条款;对于交货时间应当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有交货地点的,除写上具体地点的,还应冠以交货地点所在的省、市、区等。该条款的详细约定可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在交货上的义务,责任。否则,产生的义务、费用、损失将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4)验收条款
合同的验收条款确定了合同标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的期限、条件等等。该条款对于双方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由于未约定验收条款,在产品验收时出现随意性,由乙方自行进行验收,使甲方处于完全的被动接受的局面。
(5)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确定合同双方对产品因非双方当事人过错而产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承担的具体时间及承担范围,则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风险由买方转移至卖方;但是,在多数合同中,为确保合同利益方的权益,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确定另外的风险承担时间,如买方可以约定卖方在交付货物后,货物风险责任仍然由卖方承担。
(6)所有权保留条款
作为对卖方有利的条款,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防范货物交付后买方不予支付货款的风险。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的救济方式,应当说是标准合同常重要的条款之
一,尽管该条款是在出现纠纷、争议时才会实质地发挥作用,但是该条款的明确约定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对方故意违约,提高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同时如果真正出现违约情形,则可以依据该条款直接确定对方的违约责任,防范未来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通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支付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这样在出现违约时才具备操作性。
(8)争议解决条款
与违约责任条款一样,该条款为纠纷的救济方式,合同中如果能明确约定对我方有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及诉讼管辖地,则可以避免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地处不同区域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在无法约定对我方绝对有利的管辖地点,也应当约定对双方均公平的第三地作为诉讼管辖地。其外,对于约定仲裁机关的,应写明具体的、实际存在的仲裁机构名称。
三、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
1、自几十年以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有了一定的进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总体上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其合同的订立往往仅以简单的订单代替,甚至还存在口头协议即达成交易的情况;即使存在合同形式订立,往往文本相当简单,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交货情况即完成合同订立,而这种文本隐藏了大量的风险,当事人的权利完全没有得到很好的约定发挥,一旦出现纠纷,则出现责任问题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保护亦不够。
2、因此,鉴于国内目前合同管理水平的不完全,企业应当加强经营风险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对外经营事项,特别是较大项目的交易,应当慎重签订合同,在经过法律专业人士认真审核修改过合同条款后,再予以签署;同时,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订立,以制度来规范企业
经营,避免企业经营人员随意性操作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对企业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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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防范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二、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时候具有异议登记事项。
四、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优先购买权审查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七、有无禁止买卖情形
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列入动迁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八、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查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如何防范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防范二手房买卖的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权属审查
购买人要购买二手房,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为慎重起见,购买者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购买的房屋产生产权争议。
二、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购买人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购买人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共有财产审查
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主体共有的(以所有权证书为准),应当审查有无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具有其他权利人,时候具有异议登记事项。
四、权利限制审查
二手房买卖前,购买方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五、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购买人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六、优先购买权审查
购房人应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七、有无禁止买卖情形
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列入动迁范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八、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审查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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