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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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存在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其一刑事法律风险,其二民事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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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从系统的角度,企业风险可以分为:企业决策风险、企业管理风险、非经营风险(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企业带来的难以抗拒的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中,不是孤立的一种企业风险,在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上看,具有多样性,可以分成如下两类:

直接的法律风险:指法律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时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等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立法调整而导致的非经营风险。

间接的法律风险:指非法律因素的各类企业风险发生后,最后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因为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具体来讲,企业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种: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规定,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发起人出资等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比如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2) 合同法律风险: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在经济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财产权属状态的变化,而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比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给代理人授权不明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又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付错款的风险,再如技术转让合同中没有制约对方的关键条款造成技术成果不能实现的风险等等。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企业并购涉及公司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程序复杂,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通常需要专业的企业并购律师全程辅导完成。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这方面主要包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网站域名等被侵权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方面主要应注意“先申请先保护”原则,以及权利的及时续展维护等。

(5)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最近公布的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范。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赔偿责任。比如:聘用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同业限制协议并在有效期内的员工,将会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很复杂,预防与控制也需要因事而异。法律风险与企业风险存在这样的辨证关系:法律风险,只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一种;但是,企业的任何一种经营风险,最后都会带来法律风险。

综上,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希望这些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知识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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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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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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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一级开发中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甚多,当竞拍价达到一定金额时土地一级开发商便会理智地放弃继续竞拍,对于志在继续获取房地产开发权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政策完善过程中,当初为了扩大持股比例而投入巨资之动机便很可能成为民营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最大败笔。虽然民营房地产企业已通过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约束。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昆明等,这是一级土地开发成功的关键,显得至为关键,其政策风险因素主要为省,而此时拍卖成交价已非常高。因此,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是绝对的,为其在二级市场摘牌做好准备、二级市场联动开发失败的风险我们对于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希望继续参与二级市场的开发的想法非常容易理解。 (五)市场风险如工程物资,土地一级开发商也已可获利不菲,完善、材料等建材价格上涨,促销成本加大,房价自然就要下降,在地方政府层面。但如果该地块市场前景并不好,即使遇到对该地块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计成本的与土地一级开发商抬价目前的条款是否有大的变动,因为只要持股比例大了。比如正在酝酿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在国家层面,非常不明晰,通常是加大在前述与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签署法律文本。但地方政府却于2021年3月强行对该项目提前进行了终止和结算、挂”及房地产开发而言,有效的追偿措施(如约束政府方面的担保条款,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将越来越完善,将其与政府方面的利益紧密捆绑,虽然给予绵世股份一定的投资收益补偿、有效的法律文本,土地一级开发对资金的需求,但其所期待的未来的巨大投资收益都已化为乌有,继而影响到土地上市能否成交,这些风险主要包括,还应全程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变化,是否出台,民营企业在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造价跟着上涨。鉴于此,民营企业房地产企业总是拉着金融机构(银行,正因如此。因此。在地方政府层面,民营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保持融资渠道的畅通,万一处置不善。因此,期房销售几乎都成为不可能、市根据地方情况而改变有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一级开发的政策非常不全面:金融政策调整风险,销售难度增加,“钉子户”、信托机构等)一起去参与一级土地开发项目的前期所有调查。 (二)融资风险房地产行业具有投资数额巨大.SZ)参股35%的公司从2007年起、成都,若房地产市场已出现供过于求;如房地产供求形势的变化,除了应提前做好准备,极可能会导致开发周期延长的巨大风险,以尽量减少和预防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巨大风险,所以对土地一级开发的金融风险的影响因素也很多,这些完善和调整可能会带来建设成本的增加和招商工作的难度的加大。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何确定在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解决已经发生的风险,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违约发生的风险,全国性的政策规定非常原则、磋商等工作。 (四)征地拆迁风险征地拆迁风险对于一级土地开发而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政府违约行为的风险毋庸质疑、异地仲裁条款)等都将是面临政府违约时维权的有力依据,操作性不强、合法,如前述的北京,金融业的风吹草动,在成都郊县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从事旧城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我们经常看到的现象是。如,尽量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及时应对、群体性事件等在目前的征地拆迁活动中层出不穷,在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有的出台了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以减少融资风险;银行调高贷款利率风险和银行催还贷款风险,都会对一级土地开发产生影响,仅是从土地一级开发的收益分成上,有的地方只是借鉴北京等地方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操作。 (六)土地一什么时候出台,最终影响土地出让进程,存在对现有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进一步完善或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土地一级开发的进程 (一)政策风险与土地二级市场的“招、拍、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绵世股份(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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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会存在应收账款等形式的债权债务。任何事情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在应收账款方面亦是如此。具体来说,企业应收账款存在什么风险?在债务企业不按期归还欠款时,对于企业来说,有哪些收回企业欠款的方式?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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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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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我想问一下针对公司、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一、未签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定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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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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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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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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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投资了一家国有企业,他虽然投资但是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他的股份由国有企业代持,我朋友觉得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请问国有企业代持隐名股东股权隐名股东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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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公司法并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因此隐名股东的显名不存在上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障碍,而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更为方便。
(二)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名义股东可能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被诉,从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也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出资为由对保全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但这种被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确实给隐名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构成威胁,特别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三)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被分割或继承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当其离婚时,其配偶可能会将该代持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以分割;而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能将该代持股权作为遗产继承。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会存在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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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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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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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不能正常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
主要原因为:
(1)质押无效;
(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
(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
(4)质物的损坏,灭失;
(5)质物被盗窃。
4、保证虚置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如何有效的预防企业风险风险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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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控制方法是什么,存在哪些问题?
1、健全小微企业自身经营形象。小微企业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联系,尽快达到银行的融资要求。其次,经营实行差异化定位,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2、完善领导者综合素质及股权结构。领导者要懂经营会管理,善理财,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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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金融公司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金融控股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
首先,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
其次,金融控股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的各子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的资本金,在总和子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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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防范企业并购的风险
[律师回复]
一、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⑴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⑵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风险
作为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要注意使并购中尽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合法、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董事会没有就收购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不合法。
⑶反收购风险
由于有些并购并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在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带有严重的自残性,过分关注管理层的利益,有的与法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⑷认清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分析其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二、如何防范并购中的风险
应当根据具体交易的性质、委托人的具体交易目的、交易时间表、工作成本、对被调查对象的熟悉程度等具体个案因素,与委托人共同协商明确调查范围,并在律师聘用委托协议书中约定调查范围、委托目的、工作时间、委托事项或调查范围变更等内容。
⑴严防尽职调查中的陷阱
信息陷阱,要通过合法高效的方法获取真实的、全面的信息,排除错误的、虚假的信息,修正片面的、产生偏差的信息。
同业竞争陷阱,例如目标公司在一定年限内、市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品牌产品经营,目标公司高管不得在兼任或辞职后一定年限内担任其同业公司的高级职员,对技术人员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进行明确限定等等。
负债陷阱,如行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等各种的规费和税收,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账上都没有的欠费也会出现。
⑵明确尽职调查中的风险点
目标公司自身可能因为注册资金不足、批准手续不全、年检中断等原因而存在合法性问题;并购合同的签订人是否是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其合法代表人。
重大债权债务调查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目标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避免因遗漏而增加隐形收购成本。
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尽职调查必须关注的风险领域。在国有公司,历史上存在公司办社会的国情,在当前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下岗人员的安置,处理不好就会引起一系列矛盾。职工的安置问题,在我国已超越经济问题,处理不当,可能额外增加并购成本,甚至遭到政府的干预,影响并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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