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要明白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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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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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过户要明白哪些方面?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房产过户纠纷。很多过户当事人由于不了解相关细节,才会导致纠纷产生。那么,房产过户要明白哪些方面?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过户材料?房产过户需要注意什么?

房产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5、若有共有权人需出具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和共有权证书;

6、若经法院判决的,需出具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去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带上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去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原房主夫妻双方到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房证、契证、结婚证(单身的需要单身证明)买的人只要带上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房产过户准备的资料:

a.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b.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原始购房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

d.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

e.如已婚需要提供 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

f.如已婚需要提供 共有人同意出售意见书

乙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a.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b.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c.如不是当地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

在购买二手房不彻底过户对房子的使用和所有权没有得到保证,成都户口通提醒:一在购买二手房时,在合同里注明多少时间迁移出去.二或者购房时就去当地的公安局拿着房产证与乙方相关资料注销点原来的户籍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本文主要介绍了房产过户注意事项、房产过户的资料、房产过户流程以及房产过户过程须注意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您了解房产过户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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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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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天津这边做水产生意的,然后我们这边的价格基本上是大家都互相不恶意竞争,没什么差别。最近我们这新来了一个小伙子,十七八岁。他卖水产时价格压得很厉害,严重影响了我们整个市场的秩序。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法律管吗?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对这方面有提及吗?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来看看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法条。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二)《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四)《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价格垄断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2001年发布的《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轻罚款的办法》(计价检〔2001〕2063号)同时废止。
您说的这种情况,适用于价格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法条,您也可以到您当地的执法部门去反应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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