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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当地政府应向被征地的村民公告征地的相关事项,并对征地范围内的相关财产的权属和物理状况进行调查登记,请村民确认。征地决定作出后,当地政府应向村民公告征地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还应向村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这一系列的法定公告要求表明,征地文件应向相关的村民公开,而并非秘密,村民们有权要求查看。村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的诉讼。
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第11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12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21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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