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债权有哪些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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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客观性因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政府干预。1、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是形成阶段性和时期性不良债权的主要原因。2、政府“点贷”项目是造成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渠道。2、主观性因素:银行自身管理。1、信贷粗放经营。2、内部控制不严。3、信贷软改革。4、同行业的无序竞争。
银行不良债权有哪些原因

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这三类是属于银行不良贷款,也就是所谓的银行不良债权。那么产生银行不良债权有哪些原因呢?律图小编整理了银行不良债务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体制原因

1.行政干预。经济体制变革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在经济运行的各个阶段中,由于各级政府政企职能不分,对银行贷款业务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凭借其对银行在地方经营活动中的支持与限{Bj权,给银行施加各方面的资金压力,干预银行贷款,导致银行风险贷款的增加,效益下降。

2.不完善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变化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在“发展经济、稳定通货”的双重货币政策目标指导下,金融运行更多地服从经济增长的需要而弱化了其自动调节经济的职能。

货币政策的双重性决定了信贷政策的双重性。货币供给和信贷发放随着国民经济冷热交替波动,银行在经济过热时不顾需要和可能,降低授信贷款,贷款风险又多又高;在经济调整时期又不得不压缩正常贷款,难以提高贷款质量。

3.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中国金融市场发育迟缓,而且不成熟、不完善,加上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大锅饭”资金供给格局,至今仍有较大惯性,企业不习惯也不愿意到市场冒高风险进行融资,而始终把目标盯住银行,这种向银行借款的唯一性和无限性局面,浪费了不少宝贵的资金,导致了信贷资产的劣化 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同时也限制了银行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中国金融市场虽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金融工具较单调、交易品种欠齐全、交易手段不发达等缺陷,使银行凭借金融市场防范转嫁风险的能力还相当低。

(二)来自企业的原因

归纳起来 中国国有企业经过了多年的改革,但至今还投有解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问题,客观上为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1.企业产权界定模糊、经营责权不明。改革开放至今, 由于对产权和所有权的概念混淆,政府和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始终难以明晰 企业经营内无动力,外无压力,对经营效果不负直接责任,企业经营依赖于大量占用银行贷款来摆脱资金困境,对银行贷款不及时归还,短贷长用,使银行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

2.企业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由于受企业制度改革滞后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目前企业还不能实现真正的自我约束。主要表现在:

(1)国有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时,不愿亦无权拍卖其资产偿还贷款。

(2)部分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履行借款合同,想方设法悬空贷款,导致银行不良债权的增加。

3.企业自我积累机制不健全。在中国,国有企业不但要负责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要包揽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企业办社会的弊端长期未能解决,国家对待国有企业也往往从满足财政职能需求出发,重视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而忽视亏损企业的补偿制度,对企业索取多,给予少,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税费、营业外支出以后,可支配财力十分有限,企业严重缺乏自我积累资金,高负债经营在所难免。

(三)银行自身原因

1.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指导思想上的偏差,“重贷轻管”、 重贷轻收” ,风险意识淡漠,对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缺少抵御能力;

(2)贷款决策程序欠科学,大部分贷款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论证,企业信用评估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往往走过场,可行性报告质量差,可信度低,据此贷款难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3)银行对不良债权的产生缺乏一个预报系统;

(4)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的运行情况缺乏孟督制约手段,一旦出现问题给银行依法收贷带来困难;

(5)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不力,有的抵押贷款手续不全或无效抵押,有的担保贷款流于形式, “以少保多” 、“以虚保实”等现象时有发生;

(6)银行补救措施无力。银行对不良债权的出现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求及早化解,但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银行补救措施往往疲软无力,对不良债权难以处理。

2.贷款呆帐准备金率偏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提高了呆帐准备金率,但也无法应付过去遗留下来的呆帐,更难以应付不断新增呆帐,使得不良债权还在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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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转让的银行贷款,并非是不良资产,城建投公司也并非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受让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资格。
(3)转让贷款债权并未公开竞价,不具有合法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银监办24号批复)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本案中,怀化农发行并未通过拍卖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后转让给城建投公司。
城建投公司则认为: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资格。
(2)依据银监办24号批复第四条规定,转让贷款债权可以采取拍卖等多种方式,而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目的是保证价格公允。
二、法院裁决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贷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符合贷款债权合法转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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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贷款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在合同性质上并非不得转让的合同,绿兴源公司、丁兴耀此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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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政府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核销,一次性解决问题
先核销企业债务,在从银行资产中将部分贷款核销掉,同时从银行负债中核销相应的坏账准备金或资本金。该措施的支持者认为不良债务本身就是遗留下来的,是政府改革的成本,应该由政府来执行最终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政府应一次性核销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这样可使企业摆脱沉重的包袱,改善经营管理状况。该可以使国有企业在短时间内解决债务问题,但是却会带来更多的问题。首先,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不仅仅是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底下也是不良债务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不良债务的成本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则会增强国有企业利用各种权利套取银行资金的动力,硬约束难以形成。此外在核销不良债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寻租行为、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通过核销的方降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率。
二、进行债务与股权的转换
企业的债务转变为投资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该方法是将商业银行进行内部划分,分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由投资银行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股权。企业的债务转换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则消除了企业还款压力,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利的。但是,应该严格区别银行债券变股权与银行的投资业务,在国外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大约有20%~30%的投资业务,但投资品种主要限于政府债券,股权的投资很少,而且是管理流动性和获取收益为目的的。而我国银行的债权变股权实质上形成了对企业的控制,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自身业务的经营,而且为帮助企业改善经营可能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形成对银行的拖累。因此,简单的债权变股权是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必然很难推行下去。
三、由财政筹集资金向企业注资,核销不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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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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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体制上讲,应当彻底规范政府行为,抓好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产权的主体。不良债务的形成与我国政府的职责不清、行为缺乏约束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僵化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将自身的一些职能或责任转移到企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政府参与企业的资通过程并对最终对债务负责,形成了资金的软约束。因此,应当转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观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其真正成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并为自身的经营效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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