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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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2024年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依法成立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对法律援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条件和形式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且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因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申请人个人收入不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第十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请求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的;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七)因交通、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司法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按照下列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一)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属于刑事案件的,向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属于劳动仲裁、公证的,向有权处理的劳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四)属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法律援助事项的受理发生争议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市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要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移送市或者其他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提供相应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三)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四)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予抚恤金生活的;

  (五)正在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由政府提供帮助的;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请求奖励或者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事项经审查未启动再审程序的;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四)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和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第四章实施和保障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性质和受援人的意愿,指派数据库中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具体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对于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指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案件承办情况,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受援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申请人民法院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批准。

  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费、鉴定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受援人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依法查阅、复制档案材料等费用,行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免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擅自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受援人个人隐私的。

  第三十条 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由此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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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刚刚上岗的律师,我们事务所安排我去进行法律援助,是赡养费的问题,我想多了解些有关于这份面的案例,我想请问下有没有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法院援助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为你整理的赡养费法律援助案例,供您参考:
案情:
吴某(女)与曾某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吴某系聋哑人,曾某属正常人士,结婚时曾某给付彩礼20000元,其后2014年初生育子女曾某某,孩子出生后,五某与曾某时有纠纷发生,后吴某不知原因离开与曾某的住处,流浪他乡。曾某曾也努力需找,后通过吴某的姐姐在某市《晚报》看见寻人启事后,将其接回家中,曾某已失去联系。其后吴某及其家人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要求曾某支付赔偿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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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
《四川省法院援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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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条例管理办法规定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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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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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什么人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越秀殷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分为个人申请或人民指定,其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又分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两类。
一、根据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如下: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另外,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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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援助是免费的吗,柳州市法律援助在哪里
[律师回复]
1、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2、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1]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
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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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怎么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广州能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什么人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越秀殷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分为个人申请或人民指定,其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又分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两类。
一、根据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如下: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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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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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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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外,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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