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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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

  在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若强制许可的理由消失并不在出现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与受理的法律知识

  一、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并且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上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二、受理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请求和受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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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此外,对于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则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并且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上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二、受理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符合以上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受理,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则该请求视为未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则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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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有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的对象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
第二,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并且后一专利与前一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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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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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使用者支付多少费用给专利所有人,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几点作为参考:
1、 专利被使用者实施后,会转化成市场收益,市场收益预期越高的专利,收取的该费用越高。
2、 专利实施的时间限制,专利使用者签订时时间越长,收取的费用越高。
3、 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专利实施许可类型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独占许可在签订的合同中,表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只允许许可方使用此项专利,其他人包括专利所有人也不得使用。排他许可是指只允许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允许使用专利,其他人不得使用。普通许可允许除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外,允许第三方使用专利。交叉许可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两方可以交换专利使用权。按照前面陈述的顺序,收取的费用越低,交叉许可甚至可以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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