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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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要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一事不再罚,什么是一事不再罚?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怎么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规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要严格把握此原则,以免重复处理。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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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要做到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在具体财产的分割上,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老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作出合理地分割。随着我国养老体系的不断地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多数情况下有一定的养老金,但也确实有一部分老人即使有养老金但生活仍比较困难,对此不仅要求其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同时作为夫妻来说也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于离婚时一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最后对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掌握的原则是婚前各自有住房的,并且有条件居住回婚前处所的,应当各自居住回去,涉及到房屋权利人不是老年人本人的,应当征询房屋权利人的意见。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也没有获得过房屋的,离婚后各自解决居住问题,但在解决该问题时要和各自的子女做好工作,争取子女能安排好各自父母的居住问题,以防老人离婚后居无定所,造成新的矛盾。对于婚前一方或双方没有住房,婚后仅获得过一套房屋的,则要根据双方的婚前的住房情况、经济能力、生活条件等情况综合而定,合理地安排老人居住问题,获得住房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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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家庭的继承权问题: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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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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