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身保镖式索债行为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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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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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完全剥夺了对方的人身自由。并采取“保镖式”的方式,对其自由活动的意志进行了强行干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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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借钱的是大爷”,在让债务人还钱的时候,债务人是百般推脱,为此债务人想出了很多奇招,其中之一就是贴身保镖式索债,就是债务人走到哪里就跟到哪里,那么这种贴身保镖式索债行为怎样认定?构成犯罪吗?律图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在案例中作了相关分析,详情请看下文。

案情:

郑某与艾某的父亲之间发生债务纠纷,艾某父亲去世,郑某认为应当父债子还,就屡次持借条向艾某索债,未果。一天,郑某与高某将艾某约出,随后将其手机没收,且在之后的三天内强制做起艾某的“贴身保镖”,与艾某形影不离,只准艾某在安排好的洗浴中心内活动,每天固定时间允许艾某给其亲友打电话商量筹钱事宜,为打发时间两人还带艾某到某景区旅游了一次。不久,艾某家人报警,郑某、高某被抓捕归案。

分歧意见:对郑某、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高某构成绑架罪。虽然郑某与艾某父亲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但郑某与艾某之间并不存在债务纠纷。郑某、高某对艾某限制人身自由后,勒索并不存在的债务,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郑某、高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艾某人身自由达三天之久,客观上侵犯了艾某的人身自由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高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郑某、高某没有勒索财物的主观目的。认定绑架罪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郑某、高某主观上是“索债”还是“索财”。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债务,即使是非法债务,也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分“事出有因的索要”与“毫无原因的勒索”。就本案而言,虽然郑某与艾某之间没有实际的债务关系,但现实中“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是存在的,郑某、高某的行为是为了向艾某讨要其父所欠债务,并非“勒索财物”,如以绑架罪定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郑某、高某并没有完全剥夺艾某的人身自由。郑某、高某将艾某的活动范围限制在一定区域内,并采取“保镖式”的方式,对其自由活动的意志进行了强行干预,这种方式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此种情形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一是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只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才构成非法拘禁罪。“剥夺”的含义是完全没有自由,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非法限制而非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二是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只有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否则就会造成打击面过宽。

当然,郑某、高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保镖式索债行为认定的相关内容,虽然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小编提醒大家,在借钱时要审查其有无后续还款的能力,以免借出去的钱如泼出去的水,有去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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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镖弹弓是禁止捕鱼吗?违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鱼镖弹弓是禁止捕鱼吗?违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法律规定:
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4、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5、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规定: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2、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扩展资料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两者的标准。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二、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叔叔因为高空作业,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多处重伤,想问问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式和索赔流程是些什么,谢了
[律师回复] 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单位工伤保险索赔流程:
一、工伤认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
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
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五、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八、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九、注意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在境外工作的,国外要求参保的,国内的终止;国外不要求的,国内不终止,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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