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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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国家针对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制定的有关的法律。那么,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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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房怎样的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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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表: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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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细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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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自住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地块价格不同。保障房中,公租房、廉租房和经适房地块是划拨的,开发商只需要出钱把拆迁问题解决了就行。而两限房和自住房用地都是要通过招拍挂完成的。保障房的土地成本通常会摊到自住房、商品房上。
2.限价层次不同。一般来说,保障房价格比较低,自住房价格相对较高,而且跟定周边房价,随市场浮动定价。不过,自住房的定价原则比较明确。
3.购房客户不同。保障房严格限定了户口、收入和家庭资产,而且名下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特别小,低于一定数值,范围较小。即便如此,也有很多人在轮候,保障房始终是供不应求的。自住房则没有做出对收入和财产有过多限定。只要符合限购政策的客户都可以。不过,京籍无房和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仅这两类人就有30万人以上。
4.二次交易的溢价收入分成不同。这个前面已经介绍了。主要是两限房和自住房有明显区别。不管怎么说,自住型商品房的属性是商品房,是商品房就得允许二次交易,就有财产属性。
5.自住房适当兼顾改善型居住需求。位于远郊区、价位相对较低的自住房,都有超过100平米的三居室大户型。最大的户型甚至做到了135平米的四居室。这样做,可以满足多人口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也可以满足三口之家的改善型居住需求。
6.地理区位有不同。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一般经济条件薄弱,理论上有车族不多,因此主要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比较近。自住房的购买客户主要是“夹心层”,有一定经济实力,很多人都有车,在地理位置布局上更多考虑靠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环路附近,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都不算近。
经济适用房借住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济适用房借住协议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如乙方逾期不搬迁。
第四条借住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房屋质量完好:00前缴纳。
第二条借住期限借住期共_1_年。
第一条供房屋座落在______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甲方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减少孤独,特在非赢利目的的前提下,和乙方达成和谐共处的借住协议。借住协议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甲方应当酌情延长借住期限一个月: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3、乙方拖欠借住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借住协议甲方(甲方)。
第五条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____________开户银行。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4、甲乙双方的生活习惯不能相互适应,不能满足本借住协议初衷的、转让或转借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应支付违约金__200_元、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
第三方时、甲方未按时交付借住房屋供乙方使用的,甲方、乙方各执1份,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每月支付违约金_20_元。5,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3、乙方逾期交付借住金的,不得阻挠施工。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乙方协商合修,也可共同讨论终止借住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代表人(签名)。乙方也为单身一人居住,背景单纯:地址,位置在______层,借住间数为___住房,一个洗手间,一间客厅,损害公共利益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甲方有权向人民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借住金和借住金的交纳期限借住金每月__日下午17,社会关系简单,甲方愿意与乙方达成本借住协议、乙方利用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甲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借住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也可以向人民。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负责偿付违约金__200__元;如因此造成借住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借住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甲方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3、乙方不得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200_元。2,平时相互照应,和谐相处,以保障乙方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期限暂定为12个月:甲方由于一人独居,为了增加家里人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买经济适用房没有预售许可证可以吗
[律师回复] 经济适用房买卖中应该关注的问题、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中低端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改善通常居民居住条件而推出的,购买应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假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的,就不能享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即使买了也很难办理到房产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该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于经济适用房是依照特定情况进行开发的,其销售具有特定的社会目的,因此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和销售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中指出,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政策优惠,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端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不能等同市场价的商品住房实行完全放开的市场政策,各地要尽快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端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并制订监督查处办法及上市交易办法等,严格加强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行为,确保经济用适住房性质不变。1)—般首先对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条件予以规定和限制。例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预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次结清房款。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使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2)通常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端收入住房困难户,实行申请、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北京市有关规定中指出,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顶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3)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使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缴存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最低也能保障其贷款额在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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