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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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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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年实施)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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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四种方式,一般保证人都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作为保证方式,那么如果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律图小编整理了具体案例解析,请阅读了解。

【案情】

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农民)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农机公司全椒分公司购买农机(型号HF608),该农机单价为247000元,扣除国家政策性补贴40000元及让利2000元后,实际应付205000元,被告姜先生支付了100000元,下欠105000元,经被告吴先生(安徽省全椒县某镇退休教师)担保从原告王女士(安徽省滁州市某企业职工)处借款,被告姜先生、吴先生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分别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月息5.5‰,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还款肆万元,余款及利息69225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借款人姜先生,担保人吴先生,借款日期2010年5月20日”。后因被告姜先生下落不明,6月1日,被告吴先生作为担保人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对账函上再次签名并按手印,对账函内容为:“姜先生借王女士现金壹拾万零伍仟元整,截止5月30日未归还任何借款。担保人吴先生”。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6月1日,之后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分歧】

原告王女士诉被告姜先生、吴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姜先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按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先生、被告吴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先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先生经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王女士诉称:2010年5月20日,被告姜先生向其借款10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5.5‰,2010年9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余款及利息在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被告吴先生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姜先生至今不付借款及利息,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105000元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6月1日,之后的利息我自愿放弃。

吴先生辩称:1、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吕老板在全椒县卖农机,姜先生和范先生合伙去买农机,叫我去担保的,因为范先生与我是亲戚,我心一软就签字担保了;2、原告所诉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我不清楚买卖合同的具体数额,我认为只欠原告6万多元,而不是105000元;3、购买大型农业机械三年内不应当计算利息,而且购买进口农用机械有回扣费30000元,原告应该返还。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吴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被告吴先生为被告姜先生担保借款,未约定担保方式适用哪种担保方式。

债务的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本案吴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姜先生归还。

本案中,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姜先生因购买农机从原告王女士处借款105000元,被告吴先生自愿签名担保,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担保事实明确,有两被告签名的借条及对账函附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吴先生虽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吴先生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息5.5‰,若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息支付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1.2%月利率计息至6月1日,之后的利息自愿放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先生在庭审中辩称姜先生只欠原告6万多元,且购买大型农业机械三年内不应当计算利息,因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和支持。

据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姜先生归还原告王女士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206元,本息合计13620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吴先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姜先生承担。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希望以上对具体案例的解析能够帮助您了解担保保证方式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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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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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比较,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的区别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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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连带保证是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笔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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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最近要写担保承诺书,但是不清楚其具体格式是什么,现在想了解一下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担保承诺书范文篇一: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
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人)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贵公司接受申请为其提供借款,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本人特此声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该笔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及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例的全部财产。

2、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担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有关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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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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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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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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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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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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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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