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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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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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那么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案情】

施某向银行借款,由钱某与陆某两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施某无力偿还,银行遂将施某、钱某、陆某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因陆某不知下落,银行撤回了对陆某的起诉。后法院判决由施某偿还借款本息60万元,由保证人钱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

保证人钱某代偿借款本息后获悉,保证人陆某家厂房正遇政府拆迁,有3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在政府财政所尚未被领取,于是他立即将保证人陆某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其已代偿的借款本息60万元的一半。

【分歧】

本案审理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当先向主债务人施某索要代偿款,施某不能清偿部分,方可再起诉陆某,由陆某承担施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理由是:《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怎样才算是向债务人不能追偿了呢?“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因此,钱某在未向主债务人施某提起诉讼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本条并未规定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前,应当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是规定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

【评析】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两个追偿权是并存的,保证人可选择其一而行使,当行使一个追偿权未获得清偿时,仍可再行使另一个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是“不能追偿”,而不是“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经过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中无方便执行的财产,致使清偿不能,属于实体上的不能偿还。而“不能追偿”的外延则更大,可以上诉讼外的催要,包括保证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债务人未予偿还的,或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无法主张权利的,都是“不能追偿”的表现,而不是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综上,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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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两个追偿权是并存的,保证人可选择其一而行使,当行使一个追偿权未获得清偿时,仍可再行使另一个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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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一个朋友借了我们这边民间借贷公司的20万元,让我当的连带保证人,现在我朋友可能还不上钱,问一下连带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呢?
[律师回复] 你好,连带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主要有:

①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免除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就表明,当主合同无效时,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才能完全免责;如果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并不能因为即使免除保证责任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行使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权,毕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比承担连带保证的责任小许多。

②债权未发生的抗辩。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③债权抵销的抗辩。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当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他项债权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以主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债权人的相应等值的债权。保证人在行使抵销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A必须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清偿期,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债务用作抵销。B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C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④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主合同债务已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无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在债权人要求债权时提出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⑤同时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同时履行的债务,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⑥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而且债权人履行债务的顺序在前。当债权人未依合同约定先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⑦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务,虽然债务人应当先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债权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同样,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延缓承担保证责任。

⑧撤销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当主合同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时,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可以此理由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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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律师回复]
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
第一次序,保证人为
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二、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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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 是"后者"的拒绝,不安抗辩权 是“前者”的拒绝。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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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姐姐和姐夫已经生活在一起七年了,姐夫欠了外债现在死了,借机作为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连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也是司法实务中适用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但我国民法著述一般并未区分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虽有密切联系,但其内涵及外延并不相同。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源于责任和债务的不同。
在我国,责任不限于违反债务的责任,还包括侵权责任。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既是债务,又是责任,此时债务与责任如何区分令人困惑,由此而产生侵权之债是一种特殊之债的说法。我国民法通则一反传统立法例,将债的发生根据限定为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三种,前一种系约定之债,后两种是法定之债(孔祥俊)
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不是同义语。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的连带债务,是多数主体之债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属于“当为”的范畴。民法通则对连带责任未设定义性规范。依上述责任的性质,可将连带责任界定为:
一、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多数主体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连带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有二:
1、违反连带债务,此时当然产生连带责任
2、违反债务以外的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如共同侵权责任
3、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均负全部责任,而不是按照确定的份额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孔)
债的关系,以其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这种债的关系比较简单。多数人之债是以统一给付为标的,而有数个债权人或数个债务人的债。多数人之债,依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内部的关系,可分为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分享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权称连带债权;数个债务人连带分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所谓连带,就是债权人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或债务人有义务代负其他债务人应担份额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没有说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的债权呀?】;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该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虽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两种,但连带债务因有担保作用,对债权人颇为有利,而连带债权因其他债权人代为受领后,本债权人求偿容易受阻【?】,对债权人弊多利少。故民法对连带债务的规定较多,而对连带债权的规定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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