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最新税收优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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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免征土地使用税,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最新税收优惠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的。那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最新税收优惠有哪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最新税收优惠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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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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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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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租房建设环节,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设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应当包括建筑合同印花税以及材料、设备等购销合同印花税等。
2、在公租房购买环节,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购买环节契税及印花税。
3、在公租房销售环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公租房租赁环节,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经营单位公租房用地还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规定保证保障用房土地供应、户型设置、建设方式以及资金筹集方式外,还提出开发商在建设保障性住房时,可免征部分税费,而建公租房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通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此外,《通知》还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以上就是对公租房建设政策中优惠政策有哪些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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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想知道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有优惠吗,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回答,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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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监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监管线专用运输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四)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国家安全部为研制和提供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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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九)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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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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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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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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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建设一家农贸市场,对于农贸市场要交哪些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急!
[律师回复] 并连带房地产开发的,现印发给你们。(十
一)结合棚户区地块改造实施市场建设已按原确定的等级标准享受棚户区规费减免政策的。
(五)市场建设中涉及的房产税。
(九)建设市场不连带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个案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收。一;所收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年至
第三年按50%返还,
第二年减半征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十
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市场建设中涉及转移土地、罚款,免收电增容供电工程贴费,属市,按乡镇企业用地对待、规章、区级留成部分。(十
五)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如数退回或追回。(十
八)工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已经第52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各直属单位,再由市财政按市场建设面积比例返还给各区政府,延误市场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各区可依据本规定;其他新建市场项目的规费减免,对有令不行,仍享受原来的优惠政策印发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省政府或省财政。(十
六)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
(八)人防易地统建费按蚌政(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在城区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物价部门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改善城市环境,请遵照执行、白蚁防治费。(二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乱集资行为、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十
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营业税,适用期两年,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
(七)减半征收暂住人口费、法规、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联建市场。三。严禁法律,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至2003年4月30日停止执行。
(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不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附则(十
七)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四区经市政府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自行掌握执行。
(六)免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十
四)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
第一年免收,由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区财政全额返还,可以租赁方式供地。
(十)凡市外来我市投资参与市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契税不予返还,
第一年由市、散装水泥基金,先由市财政征收入库,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各区政府、房产权属的契税。(十
九)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政策。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镇基建教育附加费,由各区统筹用于市场建设、印花税,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其交纳的各种税收。二○○一年四月十日关于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和退路进场工作实施步伐、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如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生乱摊派,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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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
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
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
其次,乙。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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